京口环境资源案件“三审合一”成效显著
作者:邹永超 杨维松 发布时间:2015-01-21 浏览次数:957
2014年,是开展环境资源案件“三审合一”集中管辖的第一年,针对环境资源案件具有的公益性、复合性、专业性、恢复性、职权性特点,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行政审判庭树立“四个理念”,强化“一个功能”。全年受理环境资源案件20件(其中刑事案件6件、民事案件2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2件),审结18件(其中刑事案件4件、民事案件2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2件)。取得良好开局。
树立保护性司法理念。加强对破坏环境资源的保护,发挥审判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引领和导向作用。如首起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行政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在公安侦查阶段就赔偿了林木所有权人丹阳市访仙镇仁里社区9万元。案件审结后,考虑到被毁坏林木系沪宁高速的防风林带,庭长及主审法官专程前往丹阳市访仙镇仁里社区,现场查看林木毁坏情况,并与仁里社区领导进行交流,要求该社区对赔偿款专款专用,及时恢复被毁坏林带,法院将跟踪监督恢复情况。
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把恢复性司法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不仅注重对权利的保障和法律秩序的维护,也高度关注生态环境的有效恢复,凡有可能采取一定措施恢复原状的,都在判令污染者承担相应责任的同时,责令其或者第三方机构代替进行恢复原状。在审查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庭长和主审法官两次实地勘察现场,并责令被告人限期拆除所有建筑物,恢复土地耕种状态,有效保护耕地资源。在审理一起渔业污染侵权案件中,考虑到原告已对污染进行了一定的恢复治理,责令被告对恢复治理予以承担。
树立公益性司法理念。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充分考虑环境损害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坚持个体权利保护和公共利益保护并重,关注生态环境的公益性,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个案纠纷的协调解决。如在与检察机关会商一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过程中,对造成的环境污染,积极与相关环境保护公益组织协调,并加强公益诉讼指导,确保了本市首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快速审结。
树立保障司法理念。在环境污染行政处罚申请执行案件审查中,加强与环保机关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情况,对重点案件提前介入。案件申请执行后,坚持快审查、快裁定,为查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全年受理环境污染行政处罚申请执行案12件,全部在20天内审查结束并下达准予执行裁定,其中10天内结案7件。审查过程中注意延伸司法审查功能,通过利害分析、法律、政策,责任后果释明,敦促4件案件的被处罚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有效的节省了行政和司法资源。
树立定纷止争司法理念。环境诉讼中司法的功能重要的不是“止争”,而是“定分”,坚持要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作为矛盾化解的前提和基础。如戴玲诉镇江市润州区宝塔路街道办事处、同德里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境污染纠纷案,准确把握 “小”案件具有的与基层群众生活、与基层社会管理密切相关的社会属性,案件表面看是公民个人与相关单位的矛盾,实际是公民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冲突和碰撞,由于只有准确把握矛盾的社会属性,把个案审理放到大的社会现实中去考量和把握,较好的平衡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冲突,有效化解了纠纷。该案先后入选第四届环境司法论坛公布的典型案例和江苏法院2014十大环境资源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