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江苏沭阳县扎下镇农民仇志香,于2005年6月与丈夫张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张某每月向仇志香支付其女儿抚养费200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仇志香在外地打工,不能每月按时到法院领取此款。为方便农民诉讼,解除民工后顾之忧,经申请人同意,沭阳法院办案法官每月亲自来到被抚养人就读的学校,在老师的监护下由被抚养人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