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高院《关于建立全省法院审判质量效率统一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审判质量效率指标体系设定了基础指标和分析指标两部分。

基础指标是体现报告期内各个审级、各个诉讼环节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关键数据,共包含11项具体指标,即:结收案比、案件平均审理天数、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依法延长审限未结案率、超审限未结案率、18个月以上超长期未结案件数、民事案件调解率、上诉率、改判发回率、执结率、执行标的额到位率。分析指标是反映审判运行态势的参考性数据,指虽然能反映一定审判质量和效率情况,但涉及因素较为复杂和特殊的数据,共包含14项具体指标,即一审二审再审案件收、结、未结案件数,执行案件收、结、未结案件数,向上级法院投诉率,申诉率,执行案件投诉率,当庭结案率,民事案件撤诉率,行政一审案件撤诉率,申诉复查案件和解撤诉率、申诉复查案件再复查率,各审判业务部门平均审理天数,院人均结案数,院审判人员平均结案数,减刑假释案件数。

这些基础指标与分析指标数据都是通过审判质量效率模块中的基础指标统计表与分析指标统计表予以体现出来的。这些指标数据的的产生,大部分是靠电脑自动生成的,小部分是由人工填输的,如:分析指标中的信访涉案数、申诉案件数、执行案件投诉数、申诉复查再次复查数,这些数据只能由上级法院根据基层法院的发案情况进行统计,而后由上级法院将这些数据于每月的统计日期间传给下级法院予以填报;基础指标中的上诉数、被改判发回数,由于该类案件的流程上的特殊性,实践中,承办人不能及时对自己的上诉案件与被改判发回案件的数据输入电脑案件系统,一般均由立案庭负责登记上诉案件的情况,由审判监督庭负责登记被改判发回案件的情况,因此,在统计时无法在电脑中找到自动生成的数据,只能由审管办的统计分析人员到相关的立案、审监部门进行统计,而后将这些数据填报给上级法院。

通过自动生成与部分手工统计的指标数据的准确性有多少呢?信访涉案数、申诉案件数、执行案件投诉数、申诉复查再次复查数中 由上级法院提供给下级法院的部分,估计下级法院不会对此数据进行更改。但下级法院本身的信访涉案数、申诉案件数、执行案件投诉数、申诉复查再次复查数是由下级法院自行统计的;另外,上诉率与被改判发回率是两个比较重要的指标数据,比率越高,说明该法院的案件审判质量越低,而且会影响该法院在同级法院中的分值排名,那么是否存在少报、漏报的情况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不能说是完全的否定,只少说既然存在着一定的游戏规则,就会存在这种情况的可能。

通过以上情况的介绍与分析,审判质量效率指标数据中的基础指标与分析指标的数据的形成存在着被人为变动的可能,而且即使自动生成的数据也会存在差错,因为数据的来源在于第一手资料的形成,一旦立案环节、庭长批办环节及审理环节中的承办人未对案件审理执行情况信息如实填报,就会有这种可能的出现。那么,如何确保审判质量效率指标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从源头上抓起,确保立案信息的正确性。

立案环节是一个案件最原始信息数据形成的的最前窗口。当事人一旦凭书面材料(口头起诉或申请的,应将有关情况记入笔录)到立案庭进行起诉、申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等,立案庭负责收案的同志应将该案件的相关信息按电脑系统程序的要求如实正确地填入,决不能出现因贪图省力而将相关的信息予以简略填入,如: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标的少填或多填了一个零,就会导致以后数据的错误;又如:将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仅填入“离婚纠纷一案”,就会导致该案件不能归档等情况的出现。

二、从案件的承办人入手,如实填报案件的相关信息。

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的运行,对一部分审判执行人员来还有些不太习惯,有时会出现我行我素,你敲你的锣,我打我的鼓,各行其是,以致出现有的承办人仅仅为了案件审执结而只填一些必填的数据,但有时由于一时的马虎而将案件的有关主要信息数据填写错误,乃至影响了审判质效数据的准确性。因此,作为案件承办人应树立正确填写案件信息数据是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的理念,将整个案件的形成、发展、结果的有关信息予以如实填输,包括:承办人意见、合议庭意见、审委会意见等信息,以确保审判质效数据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三、案件报结与审限管理由审管办严格扎口,杜绝各种填报错误现象的发生。

按照省院规定,案件报结与审限管理等统一由审判管理办公室严格扎口,对不符合报结条件的案件一律不予报结,对不符合审限管理中的中止、中断、暂停计算审限、延长等审限变更的情形的,一律不予办理审限变更批准手续,对在办理案件报结与审限管理中发现承办人所填信息错误的,责成案件承办人及时予以补正,从而杜绝了各种信息指标数据填报错误现象的发生。同时,要说明一点,审管办的工作必须得到相关业务部门的领导与同志们的配合与支持,否则部门与同志之间就容易产生不该产生的矛盾,不利于工作的开展与进行。

四、认真核实自动生成数据,完善人工统计数据环节。

审判质量效率指标数据经立案环节、庭局负责人的批办环节、承办人的正确及时输入相关信息后,电脑就会按照事先设定的程序在一定的统计时段自动生成审判质量效率指标体系中设定的基础指标和分析指标两部分的数据。要确保该自动生成数据的正确性,就必须对自动生成的数据与点击该数据所体现的具体案件数据进行认真核对,在核对无异的情况下方可确定该数据的正确性。

对于人工统计的数据,如:信访涉案数、申诉案件数、执行案件投诉数、申诉复查再次复查数必须由立案庭将此信息输入电脑,以电脑的数据进行记载,统计时可以之为依据。对于上诉数的统计,由于上诉案件的流程的特殊性,如:有的当事人是直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的,有的当事人直接向案件承办人提出上诉的,有的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的立案部门提出上诉的,因此造成对上诉案件统计上的麻烦与不及时性。按照现行的案件的流程,直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的,则由上级法院收案后将有关材料转基层法院的立案部门,由立案部门再转给承办人,并由承办人给当事人办理上诉的有关手续。为确保上诉案件数据输入的及时性与正确性,并考虑个案输入的信息必须进入该承办人系统的特点,应由该案的承办人在接到上诉状以后立即将上诉的有关信息正确输入电脑,而后将案件进入上诉的流程。

案件的被改判发回数是衡量该法院及其承办人的办案的质量的一个标准,按照目前的流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改判发回案件,一般通过下级法院的立案部门或直接的承审庭将案件转交。考虑个案输入的信息必须进入该承办人系统的特点,一旦有被改判发回案件,即应转交具体的承办人并由承办人将有关信息输入电脑,一方面,可以让承办人及时将案件的有关信息输入电脑,另一方面,可以让承办人知道案件被改判发回的原因及其需改进的地方。以促使案件质量的提高与数据生成信息的及时性。

五、制订相关的检查制度,以及时查找信息输入方面的漏洞。

信息输入的正确性,直接关系到该院办案的数量与质量的真实性,同时关系到上级法院统计数据的正确性,而且也涉及到人大、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对案件审判执行所制订的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措施,不对经常性的工作进行监督制约,容易导致惰性思想的产生,也极易在工作中产生差错。因此,制订一定的对信息输入进行检查的监督制约制度,可以从根本上纠正干警们在信息输入方面存在的缺点,从而确保审判质量效率指标数据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