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铁面司法化身治污利器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葛宝华 发布时间:2017-12-13 浏览次数:1616
12月11日,昆山市法院一审对六起污染环境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宋某某、袁某、胥某某、刘某某、陈某某、于某等九名被告人因从事非法电镀、氧化作业,排放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被依法惩处。
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宋某某、袁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昆山市张浦镇安头村委会西侧150米处开设电镀作坊,并将含有重金属的废水未经处理违法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经环境监测站检测,刘某某排放的废水中铜(总铜)、六价铬、总铬的含量分别为4.26mg/L、239mg/L、344mg/L,分别为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十倍以上、三倍以上、三倍以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袁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袁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7年2月至2017年4月,来自河南的胥某某、刘某某在昆山市张浦镇巍塔路北侧的喷砂厂内非法私开作坊进行阳极氧化作业时,未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重金属镍、铬等有毒物质的废水进行任何处理,直接排放至河水里。经检测,胥某某、刘某某排放的废水中镍(总镍)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的十倍以上、总铬浓度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据了解,陈某某、于某等案件被告人均是在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情况下,将含重金属的污水未经处理违法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本次集中宣判的污染环境罪案件,被告人均是非法电镀、氧化作坊,均是将含有严重超标重金属的有毒污染物直接排放,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对普通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环境污染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严重的污染事件不仅带来健康问题,也造成社会问题。”昆山市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季志康向记者介绍,“环境污染给人类带来的危害,不管是现今还是将来,都是巨大的!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党的十九大指出‘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要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我院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高压态势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着力构建“五位一体”、“三审合一”的环境资源保护专门审判机制。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倡导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对破坏环境违法犯罪和环境监管失职、渎职行为的打击制裁力度。积极探索“劳役代偿”、“替代恢复补偿”等新型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生态修复、环境联动保护机制,有效提升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效果,保护好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