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贯彻《长江保护法》,关系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长江保护法》的实施,对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改善长江水域生态环境,实现长江生态环境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自2021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以来,全省法院深入学习《长江保护法》精神,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战略任务的实施意见》,深刻认识贯彻《长江保护法》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贯彻《长江保护法》的基本要求,自觉担负贯彻《长江保护法》的使命责任。省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切实贯彻长江保护法的具体实施意见》,主动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融入长江大保护工作大局,加强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整体保护和协同保护,促进环境治理水平有效提升,为更好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美丽江苏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依法妥善审理案件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综合运用刑事、民事和行政手段,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排污、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行为,保护长江干流以及长江流域重要水系生态环境安全,确保《长江保护法》精神准确适用。一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结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类案件1804件。

一是持续加强刑事案件审理。依法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严格非监禁刑适用条件,充分发挥刑事司法手段保护长江的刚性和权威性。一年来共审结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109件,判处罚金2258万元,对1767人判处实刑。严惩污染长江犯罪,审结涉长江流域环境污染案件288件,打击污染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饮用水水源地、珍贵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和集中栖息地等流域区域的犯罪行为,及时审理长江流域黑臭水体、垃圾污染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渔”,严惩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审结涉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274件,严厉打击使用毁灭性手段或灭绝式工具实施非法捕捞行为,斩断非法产业链,保护长江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态环境。依法严惩长江非法采砂等涉矿产资源犯罪,审结涉长江流域非法采砂案件211件,对实施、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犯罪行为依法全面打击,确保长江航道安全。

二是加强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依法支持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共审结涉长江流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264件,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遵循“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体现长江流域法律保护特殊要求。

三是加强行政案件审理。发挥司法监督职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长江保护法定职责,支持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共审结涉长江流域行政案件297件、非诉执行案件116件,助力“重化围江”“散乱污危”化工整治、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有效防范和化解环境风险。

二、充分发挥司法效能

坚持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注重整体保护、系统修复,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协同共生。

一是探索创新环境资源裁判规则和方法。确立全链条追责规则,“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在全国首次判决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造成生态破坏的收购者、贩卖者与捕捞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效保护长江生态,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公布的第二批中国环境司法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第31批指导性案例。确立综合考量生态要素认定损失规则,在长江非法采砂案中,考量砂石资源破坏数量以及长江水底生物栖息环境危害、堤防安全、航运安全等要素确定赔偿数额,把长江流域生物栖息地明确为重要的生态保护和修复目标。在非法狩猎案中,根据动物稀缺性和在长江生态区域食物链位阶确定刑罚轻重。

    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机制建设。完善“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着力打造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审判支撑平台。持续推进南京长江新济洲等生态环境司法研究修复基地建设,推动加强长江经济带重点区域生态系统保护及全流域要素一体化保护。南京玄武法院与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南京雨花经济开发区签订《雨花三桥湿地公园生态修复基地共建协议》,在长江畔设立生态修复基地;南通如皋法院在长江边设立生态修复基地并启动周圩港湿地生态修复项目,广泛运用增殖放流等执行方式,加大对涉长江保护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全省各地法院组织开展涉长江增殖放流活动,合计向长江增殖放流鱼苗2000余万尾,切实修复长江渔业生态,提升社会公众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法治意识和行动自觉。南京玄武法院探索建立责任人自动履行受损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机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告知书》,释明生态修复义务,推动长江生态修复效果落到实处。该院还将胜科水务公司污染环境案生态修复费用组织用于长江上游水域玉带河环境整治等项目,有效发挥修复资金效用。

三是强化长三角区域司法协作。凝聚长江环境司法保护合力,提升长江流域环境司法服务保障水平,努力实现司法裁判尺度统一。江苏高院与上海、浙江等地司法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研究讨论形成《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检查执法互认机制对接会议纪要》,破解跨区域环境司法难题,促进示范区生态环境执法统一。苏州姑苏法院在审理将含汞废水直接排放浙江甬江水系的污染环境案中,协调将被告人交纳的修复费用用于浙江地区环境修复。

三、推动完善司法协同保护机制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提升对犯罪行为打击精准度,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如皋法院向靖江市公安局、泰兴市公安局发送《关于刑事侦查应树立渔业资源“保护优先”理念的司法建议书》,促进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注重保护长江渔业资源。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等单位的协作配合,共同提升长江大保护实效。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南京玄武法院与南京红山森林动物园签订生物多样性保护框架协议,成立南京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司法实践基地,设立生物多样性保护馆,救助长江流域野生动物,丰富城市生物多样性。南京玄武法院与南京鼓楼检察院、南京下关滨江商务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合作框架协议》,完善环境资源审判、检察环境公益诉讼配套制度。南通如皋法院与南京玄武法院、无锡江阴法院签署《长江流域(江苏段)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系统、整体保护。苏州姑苏法院联合太湖渔业管理相关部门以及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支队签署《关于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生态资源联合保护机制的意见》,助推禁捕退捕工作。

四、强化宣传教育

充分发挥环资审判践行长江保护法的价值导向和舆论引领作用。江苏高院在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上作专题发言,介绍江苏生态环境保护经验,有力传播中国环境司法保护声音,提升中国环境司法形象。各地法院通过开展涉长江保护集中审判、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纪录片、发放宣传手册、开展宣讲和研讨会等形式,聚焦长江保护法重点元素,扩大环境司法宣传辐射面,凝聚环境保护社会共识。江苏高院编写出版《以案释法·漫画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环境司法宣传,提升公众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建成全省首个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展馆,展示我省法院审理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阐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意义。如皋法院审结李某非法捕捞致中华鲟死亡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4个月,中央电视台《现场》栏目全程直播,成为《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后,首个产生重要影响的示范案例,宣示人民法院强化长江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决心。南京玄武法院、南通如皋法院分别走访企业,有针对性的开展长江保护法宣传,助力企业绿色发展。苏州姑苏法院与辖区公安、检察、环保等部门开展交流,通过法制培训、座谈会等形式,就长江保护执法中遇到的难点、热点及法律适用问题开展研讨。江阴法院与临港开发区利港街道启动窑港口修复基地“鸟岛”建设,打造长江大保护的展示窗口、科普宣传教育体验基地、长江湿地生态系统研究的交流平台。

下一步,江苏法院将继续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长江保护法》,以深化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为抓手,以提升智慧司法水平为支撑,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能力,为新发展阶段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