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作者:曹士平 发布时间:2006-04-20 浏览次数:3703
房屋租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碰到的民事行为。在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承租人往往因为经济条件制约和信息不对称而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承租人一定要知法懂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避免上当受骗。
因房屋租赁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根据泰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实践,法官就房屋租赁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从现行法律上支你几招。
一、签订租赁合同应当注意什么?
签订租赁合同前要让房主出具相关的权利证明,比如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以证明承租房屋的确是房主的可支配财产。案例中就有许多没有产权证就出租房屋的情况,导致承租人因为房屋手续不齐全没法领取营业执照进行营业,给承租人带来很大损失。另外,还要特别注意,租赁合同不能与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否则合同是无效的。例如:叶某与纪某签订合同承租纪某在农村的房屋,准备从事商业经营,但是在把房屋装修一新准备开业时,叶某才发现房屋并没有村委会的建房审批手续,这样就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叶某与纪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在案件审理时,虽然法院可以判令纪某返还叶某支付的租金,但是对于叶某因装修房屋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就无可挽回了。
二、双方口头商量好的但是房主不认账怎么办?
租房时最好要签订有期限的书面合同,这样承租人的居住环境才能相对稳定,承租人的利益才有保障。合同法规定,租赁期6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双方仅仅是口头协议,即使双方曾经商量好了期限,如果产生纠纷后房主不认账,法律也只能视之为不定期合同,此时房主就可以随时主张解除合同,随时可以要求承租人搬出,这对承租人是非常不利的。例如:章女士、葛先生就章女士的住房出租口头达成了租期为1年的租赁合同,当时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半年后,章女士因为嫌租金太低要求葛先生增加租金,否则退房。葛先生无奈之下想要寻求法律保护,但是在章女士否认口头协议存在的情况下,又没有书面协议佐证,法院只能视之为不定期合同,那么,葛先生的自身权益就很难得到保护。
三、租住了有问题的房屋怎么办?
在现实生活中,承租人往往会发现承租的房屋经常有各种各样缺陷,与房主事前承诺的居住条件不符,比如屋顶漏水,电话线、闭路电视线不通,没有热水供应等。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让房主出钱解决,因为法律规定房主应当保证出租房的质量,并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业务。如果房主拒绝,承租人也可以自行维修并由房主承担费用。当然,如果这个缺陷已经严重影响到承租人居住的,承租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关系,并且要求房主返还没住期间的租金,还可以要求其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四、承租期间房屋易主怎么办?
即使房主在房屋租赁期间买卖房屋,导致房屋产权人变更,东家换了,承租人仍然有权利根据已经存在的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继续居住。因为根据我国的法律,房屋的所有权变更不影响之前就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即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新的房主应当按照原来约定的租赁费用收取房屋租金,不得擅自提高租金的数额。甲、乙就甲的住房出租达成了租期为一年的租赁合同,但半年后甲将房屋过户转让给丙,丙要求乙将房屋交付给他。此时,虽然房屋所有权人是丙,丙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是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乙完全可以用原来与甲达成的租赁协议对抗丙,在一年的租期届满之后再搬走,丙也不得主张提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