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安检是司法警察的一项日常工作,但是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使得原来的《安检规则》趋于原则化,在具体工作中难以操作。具体分析如下:

一、《安检规则》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不得进入审判场所。首先是正常情况下被安检者不会主动告知安检人员他是在此之列,安检人员也不能够从外在的表象(包括身份证)看出被安检者是否是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这就使得这条规定在多数情况下流于形式。针对该问题,笔者认为可以有两种解决方法。一种是加强安检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对被安检人员进行主动盘问,逐一核对。这种方法简便易行,但是正如前所述,安检人员无论多么认真,被安检人员就是不说自己是“不得进入审判场所”之系列人,你又如何?所以说此种方法效果不好。另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建立一套同公安部门连网的“监管系统”,只要输入被安检人的自然情况,相应的情况就一目了然了。但是该种方法有过于繁锁、耗费过多精力、财力的弊病。

二、《安检规则》规定: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多媒体、多功能的器材层出不穷,不再象以前只是单一的录音机、录像机、照相机、摄影机。如手机可以照相,也可以录音、录像,MP3、MP4也具备录音、录像的功能。在日常的安检工作中,对单一的录音机、录像机、照相机、摄影机可以依规定处置,但是很少有将当事人的手机或MP3、MP4等多媒体、多功能器材予以暂时扣留的。因为其主要功能不在录音、录像、摄影,且其普及率很高,几乎人人都有,且暂予扣留的风险也很大,如冒领、丢失、混乱、损坏等。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有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在安检口设一组象超市中的密码寄存柜一样的柜子,所有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均可放入寄存柜中,既安全、又方便,还解决了安检中的难题。

以上观点是笔者的个人见解,只希望对司法警察的安检工作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