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学家倡导“明教化、息诉端”,体现了以和为贵的中华民族特质,其实化解纠纷也是法律赋予现今法官重要职责。

最近,我办理了一起案件,原告坚称被告是“吃白食”,绝不会让步一分钱;被告认为双方没有合同关系,也绝不承担一分钱费。双方情绪对立,多次发生争吵,庭审中,几经敲响法锤,才使得庭审平稳进行。

原告物业公司旗下的物管处,系2018年8月挂靠黄河公司,2020年4月挂靠金鑫公司。由于小区设施陈旧,车位紧张,汽车乱停乱放,经常交通堵塞,业主怨天尤人。物业公司按照县物管中心倡导的 “合理调整小区绿化,增加车位惠及居民”的要求,启动对小区部分绿化带改造为汽车位。       

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决议,并报经社区、园林绿化部门备案,物业公司由自己垫资,铲除部分绿化,新增了车位。改造完成后,又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并公告,物业公司对小区车位实行租赁,以每年收取600元,一签三年,逐步回收的办法收回所垫资金。

本案被告的车辆也进行了登记,物业为其安排了车位,并在车位上喷涂了车号,由于被告是小区老业主,车子在该小区停了好多年,一直没有交过停车费,所以对租赁一直很抵触,没有与物业签订租赁合同。

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庭审中,原告提交了相关证据:有业主委员会“关于由物业公司垫资通过收取租赁充抵费用的会议纪要”,有车位改造的征求意见书、收费标准通知、车位改造清单、被告使用车位的图片。声称,本案不可能调解,如果让步一分钱,将会对签订协议的业主形成崩塌效应,今后无法管理。

被告辩称,租赁车位没有协议,车位改造没有决算,业主委员会早已不运行,园林绿化部门没有审批,原告把持业主委员会公章随意发号施令。

艰难的庭审结束了,我离开法庭,物业公司代理人追上我寒暄道,希望法院能公正解决,如果尖头户拿不下来,整个小区就无法管理了。我说:“你今天庭审时态度很不好啊,你对我态度无所谓,但对法律的尊重是你的义务。你对案件处理结果不要预期太大,相关证据需要补强,既使事实租赁关系成立,法院也不可能支持预期诉求,只能按实际租赁时间判决,也就是二百多元罢了。”物业公司人员一听,愣住了……。

第二天,我与被告联系,没想到电话是个空号,后来想办法联系到了被告妻子的电话,更没想到,被告妻子在电话里一阵吵闹,声称小区是大家的,物业是在想着法弄钱。我劝她冷静一下:“到法院打官司可不是比谁喉咙大,是要摆事实,讲法律。”

后来我又通过其他渠道,联系上了被告,希望他从物业公司改造小区的善意,支持物业工作,如果大家都能齐心协力,让小区变成文明小区,对广大业主都是有益的事。

当然,我们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原告提交的证据是需要补强的,车位改造费用仅仅是手写的水泥、砂石、人工费用等清单,租赁费用也是物业自己估算,缺少物价部门的相关手续等。

小区业主们都在关注这个案件,如果原告举证不能,依法驳回诉讼请求,那么已经签署租赁合同的将会动摇,也违背了价值取向。这个小区收费标准本来比较低,运行也是捉襟见肘。

经过现场勘察,我们基本认可物业改造小区的花费,但三年以后的是否收取车位租赁费、如何收车位租赁费必须由广大业主决定。

我告知被告,老小区改造,物业垫资改造车位是事实,使广大业主收益也是事实,你事实的租赁关系已经形成,所以,缴纳租赁费用是其法定义务。原告证据瑕疵是事实,但并不影响你履行法定的义务。

在双方心平气和之后,我将原告代理人与被告安排在一起进行了沟通,原被告也拉起了家常。原来他们都是小区老业主,双方还是新亲呢。我说,你们这个案子,既不能违法判决,也不能违法调解,但只要我们心中有一个良好的价值取向,就是把我们的家园建设得更美好。

被告此时主动让步了:“我先交一年的租赁费用吧。”   

原告说:“我也撤诉吧。”

真是让一步海阔天空!这是一个多么美好的结局,非常感谢本案原被告的配合,虽然法律不是万能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是一个普通法官坚持不懈的追求。纠纷的圆满解决,体现了中华民族宽容、息事宁人、希望和谐的民族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