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问题,促进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宿迁中院着力构建了“立、审、执”联动机制。2010年,该院大量案件判决后即得到履行,自动履行率同比提高了17.3%,执行收案数同比降低了15.4%,有效保证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

  该院在立案阶段,实行财产保全提示制度,立案法官提示当事人及时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并充分发挥调解网络功能,尽力促成当事人调解和自动履行义务;在审判阶段,注重对义务人履行能力及诚信度的调查了解,根据需要记录被告人财产状况,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判决时,注重考虑裁判结果的可执行性和易执行性,防止“空判”现象发生。审理结案后,承办法官主动采取措施,提示、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尽量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在执行阶段,该院讲究执行策略,与有关单位多方协作,及时运用查封、冻结、扣押、司法拘留等法律赋予的各项强制手段及媒体曝光等措施,促使义务人尽快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