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法院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
作者:王宇晖 陈思寒 发布时间:2006-05-11 浏览次数:6534
本网镇江讯:为提高案件审理工作的透明度,增强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帮助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5月份开始,丹阳法院民庭开始实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
该制度强调法官的主动性,在案件宣判后,如当事人提出问题,承办法官应当场向当事人解答疑问;如当事人未主动提出问题,承办法官应询问当事人对案件的审判程序、证据认定、裁判理由、法律适用等方面还有何疑问,如当事人提出,应向当事人作出解释、说明。当事人事后因对裁判有疑问、异议而来访的,首先应当由原承办法官向来访当事人就案件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如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立案、审监部门可以要求原承办法官共同接访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