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惠冲:发挥审判职能 为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
作者:刘惠冲 发布时间:2006-05-18 浏览次数:5539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已成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人民法院要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十分紧迫的课题。法院要找准审判工作为建设新农村服务的结合点、着力点,在解除民忧、保护民安、促进民富、敛聚民心上要有大举措、大作为。使我们的社会成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强化大局意识,树立“司法为民”理念
发展好、维护好、实现好广大农民的利益,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基层法院身处人民法院工作的第一线,与人民群众联系最广泛,接触最直接,是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法院的窗口,也是法院服务基层群众的窗口。我们要把涉农审判工作作为人民法院的首要政治任务,积极引导全体法官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理清面向三农,运用法律手段为农村稳定、农业发展和农民利益服务的工作思路,大力弘扬亲民爱民、求真务实、优质高效的工作作风。使广大法官精神面貌有新变化,思想境界有新提高,各项工作有新进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满意作为最高标准,时刻牵挂群众冷暖,认真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把亲民爱民转化成每一位法官的自觉行为。
优化诉讼环境,努力减轻农民诉累
为及时将农村纠纷引入法律解决的渠道,法院应积极推行便民诉讼措施,不断降低诉讼门槛,努力使司法更具便利性,更赋亲和力。要在方便诉讼上下功夫。高效率、低成本,是基层农民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最基本的标准。为此要通过建立导诉制度、繁简分流制度和小额诉讼速裁制度等,努力实现诉讼便民化、快捷化,使当事人更加理性、更加充分地行使好诉讼权利。我院设立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专用窗口、三个“涉农案件”合议庭,配备专门人员审理涉农案件;对行动不方便不能参加诉讼的老年当事人要采取上门受理、上门谈话、上门开庭、上门执行、上门回访等方式。尽量减少农村当事人往返奔波,以缩短法庭与农村的地理距离,拉近法官与群众的心理距离。
作好服务延伸,当好市委参谋助手
民主法制化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具体办案中要讲政治、顾大局,着眼于长治久安、和谐社会。如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找出彻底解决此类案件的途径,以保障企业改制顺利进行;从处理拆迁纠纷中,总结出此类纠纷的成因,在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进程中,要兼顾农村发展和农民意愿两方面需求,既要着眼于改善村容镇貌,又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积极寻找对策,从而推动农村管理的民主化、法制化进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自身优势,加强农村的普法教育,利用宣传典型案例、建立巡回法庭、设立法律咨询点等方式送法下乡,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引导农民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倾心服务“三农”,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我院积极寻找审判与服务的最佳结合点,增强做好涉及“三农”案件审判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业健康发展,作为审判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真正为弱势群体撑起一片蓝天。
第一,关心弱势群体,倾力给予司法救助。基层法院面对的案件当事人弱势对象较多,司法救助任务颇为繁重。我们明确了由立案庭负责司法救助案件的审查,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在立案环节,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方便群众诉讼。针对涉及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案件,依照法律程序予以缓、减、免诉讼费用。在审执环节,对涉及弱势群体利益的案件,做到快审、快判、快执。在发挥审判职能的同时,心里时刻装着群众,从思想感情上亲近、贴近群众,让势弱者感受到法律以外的真情。三年来,我院共受理弱势群体案件250件,缓、减、免诉讼费近100万元,执行庭执结弱势群体案件120件,执结标的额150余万元。
第二,落实便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为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发放诉讼风险告知书,制作宣传材料,详细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第三,强化调解机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我们十分重视调解工作,主动将情、理、法融入诉讼过程之中,并与民调组织相结合,共同化解矛盾纠纷。2个基层法庭年调解民事纠纷达千余起。
第四,保障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坚持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的方针,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积极清理执行积案,积极争取市委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形成市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动员全社会力量,破解“执行难”,努力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任重而道远,也是加强“三农”工作的重大战略举措。人民法院工作只有服从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与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一致,才能体现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才能不断开拓法院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