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重复保险骗取 保险金应认定为保险诈骗罪
作者:陈志毅 发布时间:2006-06-13 浏览次数:3135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对于明知保险标的价值,为了骗取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金,而对保险人隐瞒重复保险的事实,故意重复保险的称之为恶意重复保险。就恶意重复保险骗取数额较大保险金的行为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尚有一定争议,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保险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保险诈骗罪行为包括五种行为:一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恶意重复保险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上述第二至第五种情形,现在需要研究的是,这种行为可否归属于第一种情形,即“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而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具体表现有,虚构本身并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符合保险合同要求的标的虚构为符合保险合同要求的标的,或者故意增大保险标的的金额,从而骗取保险金。投保人在恶意重复保险时,实际上是故意增大保险标的的金额,将价值较小的保险标的虚构为价值较大的保险标的,从而骗取超过标的额数倍甚至数十倍的保险金。因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而且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通知义务,这样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就有可能从其所投保的数个保险人处得到赔偿,使得赔偿的数额远远大于保险标的价值,从而骗取保险金,这显然是一种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的行为。
因此,在恶意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对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保险金为目的,故意实施欺诈行为,虚构保险标的,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保险金的行为,应认定为保险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