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家庭的和睦,才有社会的和谐。近几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方式的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悄悄地改变。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近几年离婚案件逐年上升。婚姻当事人因为婚姻纠纷,往往闹的不可开交,牵扯了家庭的大部精力,不仅使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有的为此荒废了产业,更有甚者由一般民事纠纷转化成重大刑事案件,给家庭、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为此,笔者专门对宿城区法院三年来的离婚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

三年共来该院受理离婚案件1679件,2004年至2006年分别受理的离婚案件数为526件、684件、469件,占当年整个民事案件的34.93% 35.94%36.1%,通过上述数据可以看出,离婚案件在所审理的各类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最大,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离婚案件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当事人年龄较小,结婚时间较短。22周岁至35周岁年龄段离婚案件最多,2005年所受理的离婚案件中,该年龄段案件占离婚案件的91.5%。当事人结婚时间较短,以2006年为例,结婚不到一年的占5.3%,结婚一年到五年的占45.6%,结婚五年至十年的占26.1%

  二、女性提出离婚的案件多。三年来所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女性提出离婚的占65%以上。2005年受理的684件离婚案件中,女性提出的离婚的465件,占68%

  三、和好撤诉的少,调判离婚的多。三年所审理的离婚案件中,通过审理双方和好撤诉或者不准离婚的不到离婚案件的20%2005年和好撤诉或者不准离婚的案件130件,占19%,绝大多数案件,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

产生离婚案件的主要原因:

一、结婚草率。因为婚前缺乏了解,一部分案件当事人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婚姻基础差,视婚姻为儿戏,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必要了解,婚后才发现双方脾气性格各异,不能相互容忍,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甚或大动干戈,最后导致离婚诉讼。三年中此类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 37%

二、第三者插足。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青年男女纷纷外出打工,圆“发财梦”。这部分人长期的分居生活,难以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这种不牢固的婚姻能否经得起外界环境的冲击就可想而知了。一些青年留恋外面的生活条件,不思返乡,天长日久,产生婚外情。再加上思想观念的改变,第三者或者婚外恋的情况也随之增多。受理的此类案件占离婚案件的 25%

三、夫妻生活不和谐。夫妻生活是否和谐是婚姻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三年来由于夫妻生活不和谐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占离婚案件的 13%

四、家庭暴力型。这类离婚案件有增无减。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一方经常打骂虐待另一方。另一方因不堪忍受而提出离婚,特别是在农村、受思想、文化的制约,夫权思想仍很严重,不少人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肆意虐待,这类离婚诉讼案件占离婚案件的 10%。

五、婆媳不和。婆媳关系,是家庭成员关系中最难相处的关系,婆媳之间存在的成见难以消除,进而影响夫妻关系,最后导致离婚,此类案件占三年中所审理离婚案件的10%

其他原因离婚的有:男方长期外出不归、一方有赌博恶习、 一方因犯罪被判刑 等等。

我们认为,离婚案件的增多,既是一个社会现象,同时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离婚纠纷直接关系到家庭的和睦、社会的稳定。为此我们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倡导的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在逐渐走向富裕的情况下,处理不好婚姻问题,家庭支离破碎,最终将会影响到我们社会经济的发展。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如何降低农村离婚率,减少家庭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社会各有关部门应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力度,使“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家庭理念,深入到千家万户,把“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切实落到实处。

二、研究工作方法,加大调解力度

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婚姻纠纷案件本身性质所决定的。法官审理此类纠纷,不宜操之过急,应多做调解工作,有和好可能的,要千方百计促使双方重归于好;无和好可能的,应注意做好劝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三、加强民调工作,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虽然婚姻纠纷的起因多种多样,但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都是由点滴小事引起。要充分发挥民调员的作用,让他们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并理解其精神实质,联合共青团、妇联等基层组织,把纠纷苗头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计生宣传工作,倡导健康生殖观

进一步扩大计生宣传内容,在少生、优生的基础上,采取农民能接受的方式,加大生殖健康的宣传、引导,积极预防心理性、器质性病变,如不吃化肥、农药污染的瓜果、蔬菜;戒烟、戒酒;定期体检;进行心理、生理咨询等,努力消除因夫妻生活不和谐而导致的家庭纠纷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