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立功行为的法律保护
作者:赵春秀 发布时间:2006-06-28 浏览次数:3408
立功是刑法设定的对具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予以刑罚奖励的制度,体现了对犯罪分子从事有利于国家和社会活动的鼓励与肯定。但立功的犯罪分子因为其立功行为涉及揭露他人犯罪、协助抓捕罪犯等与他人利益紧密相关的内容,易被他人憎恨甚至报复,因此对立功的犯罪分子应予以法律保护,避免其立功行为引起的人身危险。
从立功行为的法律性质看,对立功行为予以法律保护有法可依。笔者认为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立功行为应认定为个人隐私。隐私权属于公民人身权利的一种,法律对其予以保护。公民隐私权主要是指公民私生活秘密权,它不仅指所谓“坏事”,也包括某些生活中公认的“好事”。只要是公民合法享有的、个人不愿意无条件公开的、有关个人生活的真实信息,都可以列入“隐私”的范围,如巨额彩票获奖、捐赠、赞助等。立功行为尤其是检举、揭发、协助抓捕、提供犯罪线索的涉案立功,关系到立功犯罪分子的人身安全利益,是否予以公开,应由其本人权衡,对其不愿意公开的,应认定为个人隐私,依据民法和诉讼法予以保护。
对犯罪分子立功行为予以保护应主要体现在诉讼程序中。对有立功表现且本人不愿意公开的犯罪分子,出于对其隐私权和人身安全的保护需要,在诉讼中,应当避免公开其立功行为。具体做法是:1、侦查、检察人员在立功者或立功对象作为当事人的侦查、起诉案件中,应将犯罪分子的立功行为作为其个人隐私不向社会及立功对象泄露;2、在审判阶段,涉及当事人有立功表现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开庭审理,因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3、在诉讼文书及公开宣判中,应将立功情节概括表述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即可,而不表述立功行为的具体内容;4、立功对象为同案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开庭审理中,应当将其他被告人押到庭外,仅留立功者对立功证据当庭质证;5、立功对象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中,为避免披露立功者,在向立功对象出示相关证据时,应将立功者名字隐藏掉。
另外,因工作原因得知犯罪分子立功行为的人员,应从尊重他人隐私权、保护他人人身安全的角度不泄露信息。树立对立功犯罪分子的法律保护意识,即是排除立功和打算立功的犯罪分子的后顾之忧,充分发挥立功的法律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