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案件行贿人处罚亟待加强
作者:赵春秀 发布时间:2006-06-28 浏览次数:3588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商业贿赂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亦是不道德的竞争行为,危害到收受贿赂方职务廉洁性,最终增加产品或服务成本,不利于商业竞争机制对产品质量提高的促进作用,最终危害到消费者权益。
在治理商业贿赂案件中,处罚收受贿赂居多,而对行贿人的处罚常被忽略或放在次要地位。认真分析,行贿与受贿谁是因,谁是果,谁是源,谁是流,不难发现,行贿是商业贿赂的因和源,是引发商业贿赂案件发生的始作俑者。受贿者一旦被处罚,受贿能力即被剥夺。而行贿者若逍遥法外,仍能继续行贿,且继续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侵害其他商业者的利益、腐蚀商业领域的权力。行贿者被以揭发受贿者为功予以宽大处理后,若不思悔改,继续以行贿方式谋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就如同蠹虫,啃食着行贿收益,胆子越来越大,自我保护能力越来越强,腐蚀的权力领域越来越广,危害极大。因此,治理商业贿赂,千万不要忽视对行贿者的处罚。
商业贿赂中的行贿不同于一般的行贿,危害面广,影响恶劣,严重破坏经济社会风气,具有如下特点:1、行贿主体具有特定性。即行贿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2、行贿目的是谋取高额不正当竞争收益。即经营者通过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获得高额商业利润。3、行贿手段具有隐蔽性。即商业行贿除直接送钱送物外,更多表现为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报销费用、旅游、考察、性贿赂、回扣等名义。4、影响面大、危害严重。即商业行贿破坏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损害投资环境,增大交易成本,损害消费者利益。
惩治商业贿赂中的行贿者,要适应商业领域的特点,用足用好各项处罚措施。1、充分运用财产处罚措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要结合行贿收益状况,在上述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商业行贿人。使行贿者得不偿失,赔了夫人又折兵。2、恰当运用资格罚。如《药品管理法》中规定,对实施商业贿赂的药品企业、医疗机构可以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执业医师吊销执业证书。通过资格罚的有效运用,使商业贿赂的行贿者作出利弊衡量,最终选择守法经营、正当竞争。3、用足刑罚处罚方法。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对商业行贿行为,无论其手段怎样隐蔽,应当用犯罪构成理论及上述罪名的立法规定,准确分析判断,构成犯罪的,坚决以刑罚方法予以处罚。4、构成侵权的民事赔偿予以支持。商业贿赂最明显的侵害到竞争对手的经济利益,如通过商业贿赂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对直接财产损失的民事赔偿请求应予支持。
治理商业贿赂中的行贿行为,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法,完善各项惩罚措施。现行立法在商业贿赂的规定中,不够系统,惩罚措施不充足,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1、根据商业行贿的特点,对商业类行贿应专罪规定,即对以行贿方法侵害竞争秩序的行为,单独规定为商业行贿罪,并对商业行贿的主体规定为自然人或单位。2、对隐蔽商业行贿行为中,以直接送钱以外的其他方法行贿的,对其是否构成犯罪、达到多达行贿额度或造成何种危害后果构成行贿罪,予以补充规定。3、对不够成犯罪的商业行贿行为,完善行政处罚措施。从财产罚、资格罚、名誉罚进行完善。4、建立商业行贿者档案,加入商业信用体系中,能够广为社会查询。5、对侵权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将侵害竞争者利益的行为造成竞争者财产损失的,纳入民事赔偿范围予以调整,并将涉及商业贿赂的相关侵权行为、民事赔偿等规定予以完善。
综上所述,在治理商业贿赂中,商业行贿的治理应放在首要位置,能够起到从源头上遏制商业贿赂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