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通报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3-03 浏览次数:2290
2019年,江苏全省三级法院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信息化总要求,持续深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维护清偿秩序,促进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新收案件量持续增长。2019年,全省法院新收各类企业破产案件3320件,同比增长15.64%,呈持续增长态势,占全国同期新收破产案件总量的13.46%。其中,新收进入破产审理程序的企业破产案件1116件,同比增长3.5%。同期,全省法院新收各类强制清算案件319件,同比增长8.14%(见图表1)。
图表1 全省法院各类企业破产案件收案情况
(二)审结案件量持续增长。2019年,全省法院审结各类企业破产案件2889件,同比增长25.66%,占全国同期审结案件总量14.64%,结案、收案比总体良性。其中,审结进入破产审理程序的企业破产案件912件,同比增长52%。同期,全省法院审结各类强制清算案件280件,同比增长31.46%。(见图表2)
图表2 全省法院各类企业破产案件结案情况
(三)破产案件地区分布不均。无锡、常州、南通、连云港、镇江、泰州及宿迁地区各类破产案件收案量同比略有下降,但降幅有限,其余地区各类破产案件收案量较去年有所增加。破产案件收案量超过200件的地区包括苏州、南京、徐州和无锡,分别为999件、781件、274件和252件(见图表3)。
图表3 各地法院企业破产案件收案、结案情况
(四)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清理情况。2019年,全省法院加快破产案件审理进度,加大未结破产案件清理力度,取得一定成效,12个月以上未结破产案件绝对量较2018年明显减少。级别分布上,由中院审理的12个月以上未结破产案件116件,占比12.62%,同比减少4.4个百分比;由基层法院审理的12个月以上未结破产案件803件,占比87.38%。(见图表4)。
图表4 全省法院12个月以上未结破产案件情况表
(五)破产企业集中度相对较高。2019年,全省破产企业行业分布广泛,相对集中在化工、制造、建筑、房地产等产能相对过剩和资金杠杆相对较高的行业,并呈现较强的地域特点,小额贷款、水务等行业企业也已进入破产领域。
(六)破产救治功能得到有效发挥。南通恒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无锡市天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系关联企业、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扬州广利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安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等一批重整、和解案成功审结,使得一些仍具有市场价值的困境企业重获新生。
二、主要做法
(一)开展办理破产试评价。根据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19年全省营商环境试评价方案,牵头开展办理破产指标试评价,科学设置破产案件受理审理、破产处置协调联动两大指数七个子指标,全面评价13个设区市及96个县市区企业破产退出保障力度,引导畅通企业破产退出通道、提升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引导各地党委、政府重视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建立并有效落实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联动机制。
(二)加快提升破产审判质效。一是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省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工作指引》,要求在权利保障、程序到位前提下,通过简化送达方式、优化审判组织、缩短审理期限、压缩债权人会议次数等方式,提升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实现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普通破产案件加快审理,推动破产企业高效救治与出清。南京、镇江、苏州等地法院通过出台破产案件繁简分流规范、破产案件审判流程节点管理规范等举措,明确破产审判流程时限,推进简单破产案件简化审理,促进案件快审快结。二是推动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清理。南京、南通、宿迁、无锡、镇江、苏州等地中院通过定期通报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情况、召开破产案件清理推进会、开展专项督查、建立上下级法院清案结对指导制度、管理人惩戒制度等,持续推进破产清案。
(三)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取得突破。推动在省级层面率先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2019年6月2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决定在省级层面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推动实现企业破产处置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江苏法院做法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分管院领导批示肯定。南京、南通、宿迁、徐州、镇江、苏州、泰州、扬州、盐城、淮安、连云港等多地政府陆续出台规范性文件,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联动机制,推动制度落地见效。南通、南京、镇江、宿迁等地中院与市税务局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统筹解决破产涉税突出问题;南京中院破产涉税文件相关内容被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吸收采纳。南京、南通、无锡、常州、苏州、宿迁、镇江、徐州、扬州、泰州、盐城、淮安、连云港等多地建立破产专项保障经费,帮助解决破产费用补偿等问题;其中,宿迁、镇江两地建立市县两级统筹的破产专项保障经费,各县市区无需再另行设立援助机制。镇江中院与市招商局共建破产资产池,将破产财产纳入招商局引资体系,加速破产财产变价进程。
(四)加强破产审判和管理人队伍建设。一是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宿迁两级法院在人案矛盾极为突出情况下,从商事审判队伍中抽调部分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专门从事破产审判。徐州等多地中级、基层两级法院均建立破产审判团队。二是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通知要求,形成全省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考核试行办法,科学评价破产审判绩效,充分调动破产审判人员积极性。三是加强管理人选任及管理工作。继续推进管理人市场化选任改革试点,其中,常熟法院2019年裁定受理的61件破产案件中,有11家苏州中院管理人名册以外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16件破产案件管理人。无锡、镇江、淮安等地开展管理人分级管理,其中,无锡中院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引入管理人分级考核“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考核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南京、扬州等地中院完成破产管理人增补入册工作,律师事务所与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固定联合管理人首次入册。镇江中院出台破产管理人考核评价办法,对管理人开展个案考评和年度考评。四是推动管理人行业自律管理。在省市两级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推动下,省级及全省十三个设区市管理人协会均已成立,靖江成立全国首个县级破产管理人协会。五是支持管理人依法开展工作。南通中院与市人行、银保监局等十部门联合出台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的意见,就管理人办理信息查询、财产保全及抵押质押解除、企业登记注销等事项出台规定,明确管理人身份地位,为管理人履职提供有力保障。
(五)加强破产审判机制创新。一是苏州吴中法院在全国率先出台意见推行预重整制度,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提升破产重整效率与成功率。二是吴江等地法院积极探索个人债务清理,让诚信债务人重获新生,为执行不能案件提供制度性退出路径。三是探索公益管理人制度,常熟法院制定公益管理人选任和管理实施意见,2019年,该院在公益管理人库中轮候指定24家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无产可破企业管理人,并通过破产专项基金给予补偿。四是启东、昆山、吴江等地开展“立转破”、“诉转破”改革探索,在立案、审判阶段发现企业具备破产原因的,释明引导进入破产程序。五是积极运用网络平台召开债权人会议,以苏州两级法院为例,召开线上债权人会议19场,涉及债权人1504人次。六是开展跨境破产研究探索,苏州中院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中国破产法论坛·跨境破产审判与营商环境优化专题研讨会”,对跨境破产问题进行深入研讨。七是镇江中院实行全市在办破产案件动态管理,准确掌握各基层法院在办破产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解决问题。八是加大宣传力度,南京等地中院发布破产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增强社会对破产审判的认知度和认同感。
值得一提的是,岁末年初,江苏多地法院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昆山法院支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紧急征用某破产民营医院,保障留观隔离需要。吴江法院经管理人申请,综合考虑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紧急许可某具有口罩生产资质的破产清算企业恢复口罩生产。睢宁法院帮助尚在重整监督期内的某消毒用酒精生产企业解决重整计划执行中存在的股权变更、项目审核、环境整治、用工组织等十余项问题,助力加紧生产防疫物资。沭阳法院在春节前及时运用重整程序盘活某民营医疗机构,助力疫情防控。
三、工作打算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江苏法院将在强化企业破产司法处置工作上持续用力,下大力气畅通企业破产退出通道和“执行转破产”渠道,有序推进破产企业清理处置,积极挽救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推动市场优胜劣汰。将强化破产案件审限管理,健全完善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持之以恒推动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清理,实现破产案件收案与结案动态平衡,推动破产审判提质增效。将坚定不移推进破产审判和中介管理专业化建设,落实并不断完善破产案件绩效考核办法,持续推进管理人选任和监管模式改革,支持省、市两级管理人行业协会履行自律管理职责。将继续主动争取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推动省、市、县三级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健全完善并取得实效。将积极探索开展自然人债务清理、预重整、“执转破”、“诉转破”、“立转破”、跨境破产等制度机制创新,为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贡献更多有益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