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案件增多应引起重视
作者:张传军 杨春 发布时间:2006-09-21 浏览次数:3819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离婚现象越来越普遍,离婚率节节攀升,诉讼到法院的离婚案件也呈整体上升趋势。其中,闪电式结婚离婚、刚结就离、随结随离等“闪婚”型离婚案件明显增多,比例不断增大,并呈不断上长之态势,应引起高度重视。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对受理的“闪婚”型离婚案件的特点和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一、“闪婚”型离婚案件的特点
1、案件大幅度上升,所占离婚案件的比例不断增大。据统计,润州区法院今年1-7月,共受理离婚案件153件,其中“闪婚”型案件36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23.52%;去年同期受理这类离婚案件24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15.14%。同比上升了50%。
2、恋爱时间较短,结婚时间不长即提出离婚。今年1-7月受理的36件“闪婚”型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婚前恋爱时间都比较短,有的甚至只有两、三个月。这些案件中当事人结婚时间都不长,均不超过三年,其中结婚不到一年的有9件,结婚一至二年的有12件。有的案件当事人结婚刚两个月就提出离婚,还有当事人双方刚领取结婚证尚未实际共同生活,便因一些琐事随即提出离婚。
3、离婚当事人年龄普遍较小。这类案件当事人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多数当事人系刚参加工作不久。
4、女性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较大,案件的原告多为女方。今年1-7月受理的36件案件中,其中有26件系由女方主动提起离婚诉讼。
5、调解离婚和调解和好的比例均较大。由于双方结婚时间比较短,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容易认定和分割,有的尚未生育小孩,还有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自愿主动放弃相关家产,因此这类离婚案件容易调解,调解离婚的比例较高。同时由于一些案件当事人往往是由于一时冲动愤然提出离婚,这类案件经做双方思想工作容易调解和好。今年1-7月审结的案件中,调解离婚的比例达42%,调解和好的比例达24%。
二、“闪婚”案件增多的原因
1、婚姻基础不牢,双方缺乏深层次的沟通与了解。一些婚姻当事人婚前恋爱时间较短,有的恋爱时间甚至只有一、两个月,不注重婚前感情的培养,有的通过网恋“一见钟情”,在缺乏相互深层次交流与沟通的情况下,便“闪电式”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双方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感情,结婚后往往以“分手”而告终。
2、一些当事人婚姻家庭观念淡薄,随意性较大。尤其是一部分年轻人缺乏婚姻家庭道德观念和家庭责任意识,将结婚离婚视为儿戏,凭自己的喜好想结就结、想离便离,随结随离,草率从事。
3、婚姻磨合期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好矛盾和摩擦,最终引发离婚。结婚后,年轻的夫妻双方在激情、浪漫过后,便面临着平淡的家庭生活,夫妻感情也渐趋平淡,双方的缺点和不足便逐步暴露出来。随着家务琐事的增多,孩子的出生、经济的压力和负担加大,夫妻之间的摩擦和矛盾逐渐增多,经过日积月累,双方矛盾则不断升级。若不能及时化解矛盾和妥善处理相互之间的摩擦,及时消除隔阂,就可能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则在所难免。
4、性格不合、婚外情、不良恶习、家庭暴力等因素也是导致“闪婚”现象增多的原因。一些年轻夫妻,结婚共同生活后才发现双方性格迥异,甚至水火不容,无法继续维系婚姻关系;有的夫妻一方婚后不久便“花心”顿起,见异思迁,出现婚外情;还有的夫妻一方(多为男方)婚后不良恶习便完全暴露出来,好逸恶劳、不尽家庭义务,导致婚姻彻底破裂等等。
5、一些年轻夫妻在家庭生活中以自我为中心,相互关爱体贴不够,甚至相互不能忍让,在婚后生活中,往往因一些家庭琐事或偶尔激化的矛盾而一时感情冲动,随即提出离婚诉讼。
三、减少和正确处理“闪婚”现象的对策及建议
1、加大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全社会大力提倡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新型家庭美德,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同时加大《婚姻法》等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公民的婚姻家庭法制观念,正确对待婚姻、家庭、社会关系,努力做到夫妻间的互相体贴爱护和互相帮助,营造健康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
2、加强公民个人的自身修养,共同培植和维护幸福的婚姻家庭关系。尤其是年轻夫妻,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的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婚姻家庭道德观,坚持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婚前应注重感情基础的培养,相互之间应进行充分的交流和了解,切忌“闪婚”和游戏人生。婚后应当在家庭生活中相互体贴、理解、支持和关爱,加强沟通、增进感情,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婚姻。
3、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及时调处婚姻纠纷,减少离婚纠纷的发生。一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层调解组织,尤其是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和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进一步强化其调处婚姻家庭矛盾和纠纷的职能,充分发挥其身处基层,了解基层和社区的家庭动向、熟悉民俗民情的优势,及时发现和介入婚姻家庭纠纷,采取灵活简便的形式多做调解工作,努力将婚姻家庭矛盾和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减少离婚案件的发生。二是进一步加强民政部门尤其是婚姻登记部门的职能作用。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双方要求离婚的真正原因,对那些“闪婚”型的当事人或者因一时冲动而要求办理离婚手续的当事人,耐心细致地做好劝说教育工作,防止草率离婚,或者将离婚申请打回头让他们重新慎重考虑后再来办理离婚手续,尽量避免因一时感情冲动而导致婚姻解体。
4、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做好诉讼引导工作,加大调解力度,尽量促进双方和好。在审理离婚案件,尤其是审理“闪婚”型案件中,对夫妻间感情既要看其婚姻基础,也要看其发展趋势,要全面准确地分析当事人要求离婚的真正原因。对那些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或者因一时冲动而起诉离婚的,应对双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妇联系统的人民调解员和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共同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调解和好;若不能调解和好的,则应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努力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对那些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也应当加强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尽量能够做到“好合好散”,妥善处理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关系,力求达成离婚调解协议,避免双方矛盾的进一步对立和激化,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