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劳企双方法律意识的提高,劳动争议案件正在不断增多,而此中尤为需要引起关注的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逐年上升趋势。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难点所在。为此,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以他们受理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为调查对象,开展了认真的调查分析,并提出原因对策。 

案件特点

一、案件增长幅度大。京口区法院2004年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41件,其中群体性争议1起4件,占劳动争议案件的9.75%;2005年审结劳动争议案件72件,其中,群体性争议3起14件,占劳动争议案件的19.44%;2006年1至6月审结劳动争议案件92件,其中,群体性争议5起73件,占劳动争议案件的79.34%。从统计数据可见,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无论是绝对值,还是占劳动争议案件总量的百分比,都显示出逐年上升的势头。 

二、劳企双方当事人人数蔓延扩大。2004年该院审结一起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当事人为4人;2005年,该院审结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中,当事人多为4到5人,当事人人数比较稳定。然而,2006年上半年,本院审结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中,当事人多为10人左右,其中人数最多的达到40多人,可见,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中,当事人人数众多,且呈蔓延上升之势。 

三、劳企双方矛盾尖锐,调解难度较大。在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中,受人数众多及氛围影响,当事人的情绪较为激动,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导致静坐、围堵法院、集体上访等严重干扰社会秩序的突发事件。尤其是涉及对劳动者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及拖欠工资的案件,用人单位为了自身经济利益和竞争发展,强调企业用人自主权,而劳动者在面临自身利益得失时也决不退让,双方的矛盾十分尖锐。 

    四、争议事由呈多样性。过去,引发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对劳动者除名、辞退、减员等争议。当前,引发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到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变相拖欠劳动者工资、克扣加班工资、少交、不交、拖交社会保险金、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支付经济补偿金、降低福利待遇等多个方面,引发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矛盾从以前的单一化现象开始转向事由复杂化、请求多元化。 

争议原因

一、单位以合法的合同形式,规避应当承担的义务。有的企业在转产、停产、整体搬迁期间,为了减少单位的成本,不是妥善处理好职工工作,而是根据单位的需要,不按法律规定确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在终止劳动关系时也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导致大批职工对企业产生不满。 

二、企业转让存有瑕疵,殃及企业职工。企业转让过程中,由于存在瑕疵,出售数年后,出售合同又被法院确认无效,导致职工工资、保险等费用处于无人问津状态,引发职工集体申诉直至诉讼。 

三、企业故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企业职工权益。有的企业根据生产需要与劳动合同到期职工不再续签合同时,不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及给付相应补偿费用,导致职工集体上访,在仲裁部门处理后,一方不服,又诉至法院;一些企业为规避法定的义务和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管,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有钱不缴、前清后欠的问题相当突出;有些企业因生产需要,随意加班加点,还不支付加班工资。 

四、企业在转型、改制中,不能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企业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为了自身的发展,采取了许多变通措施来减员增效,如有的企业同意职工停薪留职“下海”经商,有的企业将职工做下岗、待岗处理,有的企业让职工提前内退回家等等。这些问题由于涉及职工众多,没有及时解决,成为了历史遗留问题。当企业面临改制时,这些遗留问题就全部暴露出来,从而引发劳动争议甚至群体性劳动争议。 

预防对策

一、加强劳动监察力度,严肃查处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政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大劳动监察的力度,认真履行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同步检查的职责,做好平时的监管检查工作,及时发现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严肃查处,使企业因违法成本过高而不敢违法,营造企业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氛围。同时,要指导企业严格劳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劳动标准,督促企业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 

二、完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和调解制度,最大限度遏制群体性劳动纠纷发生。群体性劳动争议中众多的劳动者虽然有着共同的利益诉求,但在初始阶段,这种利益诉求往往只是个别的、分散的,一旦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企业的工会组织应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劳企之间的调解,力求把劳动争议消解在萌芽状态。对于在企业转制、改制中的带有普遍性的历史遗留问题,要会同政府、地方工会、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引导双方采取协商的方法解决纠纷。 

三、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认真审理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群体性劳动争议,双方争议较大,矛盾较为尖锐,一般均系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只强调自身利益而忽略了职工的权利,而对于职工来讲,之所以锱铢必较,是因为大多数职工经济生活条件并不宽裕,因此一旦处理不慎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为此,审判人员在处理上述劳动争议案件时,一方面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法律法规精神做到吃深、吃透,提高劳动争议审判能力;另一方面排除单兵作战的局面,尽管案件经仲裁部门已经审理完毕,仍然积极会同劳动部门对劳企纠纷进行深入细致的再调解,对调解不成的案件他们也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及法律文书充分扎实的说理来说服双方,既公正、依法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不依法办事的企业走上法制的轨道,又使劳动者过分的要求得以遏制,维护企业的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