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2006年9月22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财产权属纠纷案件,持有死者身份证及存单的被告王某与原告秦某(即死者赵某之女)达成调解协议,当庭将死者的身份证和现金2.2万元返还给原告。

被告王某与原告秦某的母亲赵某关系很好。赵某去世前,将其身份证及以其名义储蓄的存单存放在王某处,天有不测风云,赵某于今年5月突然得病去世,其女儿秦某为母亲送葬后得知母亲的存单存在王某处,于是就向王某索要,被告王某不仅未予以归还,而且还持赵某身份证取走了大部分存款。原告一怒之下,于2006年9月14日将被告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秦某作为死者赵某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其遗产,被告王某为原告母亲保管存单及身份证是朋友之间的信任和委托行为,被告用原告母亲身份证并取出存款占为己有属非法占有行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调解,当庭达成协议:部分款项冲抵赵某欠被告王某的债务,被告王某返还给原告秦某2.2万元及死者赵某的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