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日前,因怨恨前“准女婿”在女儿婚嫁之日前来惹事而动手伤人的刘某,经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判决,不仅要赔偿对方医疗、误工等费用38770.41元,还要承担1189元的诉讼费用。

    2000年农历正月,王某与刘某女儿汤某经他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00年4月举行了订婚仪式。相处一段时间后,汤某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双方于2001年农历正月初三解除了婚约。2004年3月3日,刘某家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前为汤某发嫁妆,当晚6时许,王某与其父亲、表姐夫三人来到刘某家,刘某正从厨房向堂屋送菜,见状责问王某:“你个麻木竦(骂人的话)又来干什么?”随即双方发生纠缠,王某揪住刘某头发,刘某将菜放下,顺手从肩上向后一挥,打了王某,后经公安人员制止,平息了事态。纠纷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其左眼球因破裂被摘除,伤残程度经鉴定为七级。

海安县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刘某挥手击打王某一拳的行为侵害了王某的身体,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王某与刘某女儿终止恋爱关系后,仍趁其婚嫁之日上门纠缠且引发纠纷,主观上亦存在过错,应当适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据此,对王某的损失按50%比例判决由刘某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