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与他人因经济纠纷发生矛盾,为泄私愤,遂产生实施爆炸报复的念头。日前,丰县人民法院以爆炸罪判处李小顺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审理查明,李小顺与本县大沙河镇樊某、胥某夫妻俩因销售农药发生经济纠纷,遂产生报复心理。2006年5月13日下午,李小顺随身携带用电雷管、火药、电池等自制的爆炸装置,以还账为由,来到樊某家中。当晚9时许,李小顺乘人不备,突然抱住身边胥某,并欲引爆该装置,被在场的樊某、侯某等人制服而未遂。经鉴定,李小顺携带爆炸装置具有杀伤力。 

法院认为,李小顺为泄私愤,采取爆炸的方式报复他人,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其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