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日前,新沂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租赁房屋优先购买权而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确认原告解除合同通知合法有效,被告返还承租的房屋,并给付部分租金。至此,经过八年八次诉讼纠纷,今朝一槌定音。

1998年5月10日,原告某供销合作社将其所有的五间门面房中的一间半面积为36平方米门面房出租给被告郭某开设照相馆, 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年租金为3600元,上半年交1800元,同年12月10日交18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郭某交付了当年的半年租金18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在未告知被告的情况下,先后于1998年12月,1999年2月将被告承租的门面房及东西邻边共五间门面房分别出售给唐某三间、张某二间。2002年7月,被告郭某以原告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郭某对所承租的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之后,2005年4月,被告又以原告及唐某、张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确认原告与唐某、张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与唐某、张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涉及到买卖被告郭某正在使用的36平方米门面房的买卖合同无效,该门面房的产权仍归原告所有。2006年被告以同样事由再次主张优先购买权,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诉后被驳回。2005年5月24日,被告诉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张某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法院判决撤销房产管理局颁发给第三人张某的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3月17日,张某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返还占用房屋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500元。被告上诉后被驳回。在此期间,被告长期使用该门面房,拒绝支付租金,上述判决已生效。2005年12月27日,因被告长期拖欠租金,原告给被告发了一份通知,要求被告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付清所拖欠的租金,否则解除房屋租赁合同。2006年6月21日,原告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送达给被告。2006年6月23日,被告给原告发一份通知,要求原告前去收款,且注明不欠房租只欠房款。故原告起诉要求依法确认原告解除与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效力并返还租赁房屋,同时要求被告给付所欠部分租金7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1998年5月,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在未通知被告的情况下,擅自将被告承租的门面房出售给他人,侵犯了被告的优先购买权,但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确认原告与购买人唐某、张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被告承租的门面房部分无效,该承租的门面房产权一直归原告所有,没有发生变化。至于被告对该承租的门面房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是基于原告出售房屋行为,原告没有再出售该出租的门面房,被告的优先购买权也就无从行使。被告享有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但法律并没有规定承租方可以不交纳房租,被告不能以此拒绝履行交纳房租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部分租金的请求,应得到法律支持。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原、被告自1998年5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期满后,没有再继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事实上,被告一直占有和使用该承租的门面房,应视为是不定期租赁行为,被告应对其使用的房屋支付租金。由于被告一直不支付所欠原告租金,且原告曾于2005年12月27日书面通知被告,限期支付拖欠租金,但被告仍没有支付给原告租金,被告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原告催告后仍未履行,原告因此享有单方解除权。2006年6月21日,原告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用特快专递寄予被告,被告收到解除通知,故原、被告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应予解除。因而,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