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出现的新特点、新问题,笔者对近年来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研,并提出解决问题的进一步对策。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出现的新特点、新问题

1、受案范围过于限制。亭湖法院2004年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69件,2005年44件,2006年1-9月份65件,约占年刑事案件受案数的11%。其中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由一般集中为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等类型,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约占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90%,案由主要集中为故意伤害罪;

2、加害人及其亲属在诉讼前转移财产使法院判决难以执行。在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前,加害人及其亲属为逃避对被害人的补偿,而转移加害人所属财产,致使法院民事部分的判决落空,难以有效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

3、被告人对是否主动进行民事赔偿普遍存在观望态度。由于法律、法规对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是否可以从轻处罚,没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使得一些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对是否主动赔偿犹豫不决,采取观望态度,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实现;

4、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赔偿成为涉诉上访的重要原因之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于被告人系特殊的被执行主体,人身自由往往被限制,法院难以采取相关的执行措施,因此除被告人及其亲属自愿履行赔偿义务外,强制履行的成功率极低。被害人及其亲属在民事赔偿部分迟迟不能到位的情况下,容易采取违法上访等一些过激措施。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1、扩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是依照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将盗窃、诈骗、抢劫等侵财型犯罪,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的受案范围之外,而采取追赃和退赔的办法。而《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附带民事的范围为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或者物质损失,因此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缩小了刑事附带民事受案范围,有悖于设立该制度的初衷,而应将侵财型犯罪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也纳入刑事附带民事的范围;

2、完善财产保全制度和先予执行制度。为防止被告人财产被转移,在赋予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告人财产权利的同时,亦应赋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财产保全权,在刑事侦查、起诉阶段可以对加害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登记等有效控制。在法院审理期间,对如果不先行给付将影响被害人生活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法院还可以适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3、建立赔偿从轻、减轻规则。法律、法规应对主动履行赔偿或达成协议的被告人在量刑时作出适当的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和具体标准,加害人在服刑过程中如履行了赔偿义务的,应作为裁定减刑的条件予以考虑,从而督促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4、设立全程调解制度。除了人民法院在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主持调解工作外,公安机关、检察院也应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阶段针对被害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主持调解,这样更有利于息诉止争,使被害人得到及时赔偿。对确无调解可能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相关执行风险告知当事人,取得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访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