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作者: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2-14 浏览次数:2096
为深入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和中央、省市委以及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抓好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切实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工作依法科学有序开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特制定本意见。
一
依法从严惩处疫情防控期间各类犯罪行为
全力保障社会大局稳定
01
严厉打击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犯罪行为;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犯罪行为;利用疫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护物资及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犯罪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疫情防控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的犯罪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疫情防控职权时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行为,确保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02
严厉打击恶意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网络谣言等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利用疫情诈骗、盗窃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明知自身系感染者或者可能感染者,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或者隐瞒情况进入公共场所、与他人进行接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经济秩序、管理秩序和谐稳定。
03
严厉打击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切实阻断野生动物传染源和传播途径。
04
加快涉及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对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所犯罪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被告人,予以从严惩处,符合判处重刑至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
二
依法稳妥处理疫情防控引发纠纷
有力维护正常经济秩序
05
审慎认定违约行为。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充分考量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审慎认定不能按约履行合同行为的性质,对确因疫情造成迟延履行、无法履行的合同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准确适用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等规定,依法公平处理,切实维护疫情防控期间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
06
依法推进落实支持企业发展政策。审慎处理涉及支持企业发展政策的纠纷,主动与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推动政策精神落实。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所涉金融借款案件,引导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尽量采取展期或续贷方式帮扶企业。落实中小企业租赁国有企业、政府房产的租金优惠政策,倡导其他业主(房东)减免租金。
07
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并重的原则,审理因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导致的纠纷,积极引导企业和职工互谅互让,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因疫情防控需要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复工,企业以此主张劳动者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8
妥善审理破产清算案件。对因疫情导致暂时经营困难但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积极引导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帮助企业恢复生机、提质增效、重返市场。对因抗击疫情需要恢复生产的破产企业,及时依法作出许可破产企业恢复生产等决定,积极协调、帮助企业尽快复产。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指导,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开展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因疫情影响导致破产财产变现价值较低的,可以暂停处置有关财产。
09
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开展疫情防控。依法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时惩处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哄抬物价、编造散布不实信息、违反临时管制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此类行政案件简易审理程序的适用。依法支持政府实施的疫情信息公开行为和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政策,妥善审理涉疫情信息公开、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行政案件。引导当事人合理主张诉求,从疫情防控大局出发,妥善化解矛盾,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防控工作。
三
切实抓好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
10
创新优化诉讼服务。进一步提高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的服务质量与水平,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线上诉讼服务。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24小时自助立案、跨域立案等方式立案,通过网络、电话查询案件进展、查询档案、咨询法律。
11
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因受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或陷入生活困境的个人,加大诉讼费用缓减免和司法救助资金的支持力度。对于行政起诉、撤销仲裁、执行异议复议、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有起诉期限规定的案件,当事人的起诉期限恰逢疫情期间届满的,应当依法扣除合理期间,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权。企业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交保证金困难的,在充分考量担保的必要性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担保数额,灵活采取不动产担保、保险担保等方式。
12
切实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注重强化对医患纠纷等疫情防控期间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力度,充分利用诉讼与非诉对接中心、乡贤审务工作站、“党建+审务工作站”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社区网格员等社会力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开展线上调解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矛盾不激化,纠纷吸附在当地,化解在基层。
13
多措并举提高办案效率。依法推进书面审理,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尽量采用书面审理方式。用好网络办案平台,倡导通过网络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听证,进行电子送达。综合运用线上查控、委托执行、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网络拍卖等手段开展强制执行行动,保障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在疫情防控期间也能得到实现。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加强执行协调、和解等措施力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延期履行、分期履行等“放水养鱼”方式,盘活企业财产。
14
妥善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不影响疫情防控为原则,对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业、单位采取保全措施,必要时可暂缓保全,已经保全的,可以酌情解除保全。对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业、单位申请执行的案件,加大执行力度,及时兑现胜诉权益。对因疫情造成企业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优先保全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企业有其他银行账户能够保证债权实现的,不冻结其基本账户。对于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优先适用“活封”,允许企业在不损害财产价值的情况下继续经营使用。
四
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15
强化涉疫情案件业务指导工作。市中院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开展疫情相关案件业务指导,加强对疫情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研究,梳理审判规则,通过审理指南、工作意见等形式,统一全市法院立案、审判、执行中的工作标准、裁判尺度。
16
强化疫情相关问题调查研究。及时准确掌握涉疫情案件情况,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深入分析研究,总结相关案件反映出的影响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隐患和苗头性问题,对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案件、重大敏感案件,加强法律风险评估,及时向党委和上级法院报告。加强对司法实践中涉疫情难题研究,积极应对新挑战。
17
强化疫情防控司法建议工作。对审判中发现的疫情防控机制不健全,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企业经营存在的困难风险等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企业发送司法建议,提供可行性意见,促进疫情防控更加有力有效。
18
强化疫情防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两微一站”等平台,及时发布党委和上级法院重大决策部署、疫情防控政策和疫情防控形势等权威信息,回应群众关切。加大对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有效保护自身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舆情监测和引导,及时澄清事实、批驳谬误,引导社会公众不传谣、不信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