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教师对学生实施侵权行为负主要责任,校方对在校师生未尽到管理、保护义务负次要责任。

2005年10月26日上午,在校生张某与同班同学付某在课堂上打架,同日下午1时许,付某之父(该校体育教师)在校内见到张某后,不但不能正确处理,化解两个孩子的矛盾,反而用脚去踢张某,后在学校办公室又踢张某,并罚张某蹲马步、罚跪。当天夜里,张某头痛、呕吐,父母将其带到医院治疗。2005年10月27日由学校安排在沛县第三人民医院做头部和胸部CT,建议短期复查。10月29日,在张某父母的要求下,学校陪同到徐州市儿童医院检查,诊断为脑震荡。11月份学校又陪其到徐州医院院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头外伤综合症。事发后,付某多次去张某家中探望并向其父母赔礼道歉,校方也给予付某行政处分。但身为一名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对孩子的肉体、精神均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故法院做出判决,由教师、校方赔偿张某的医疗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