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假劣农资坑害时切莫忘了保存证据及时维权
作者:李学春 鲍相华 发布时间:2006-11-06 浏览次数:3378
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坑农案件,近年来时有发生。笔者作为一名法官,在办案中发现,农民朋友的维权意识虽有所增强,但对如何维权知之不多。一些农户由于发生损害时不注意保存和收集相关证据资料,错过了损失鉴定的时机,使得遭受的损失得不到及时有效和充分地赔偿。时下正值秋播时节,为此,笔者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生产经营活动之中注意从以下几方面去维护自身权益。
一是要到正规的商家去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和畜禽水产养殖的饲料等。不能贪图便宜和方便从走村串户的小商小贩处购买。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农药等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是要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许可的。正规厂商相对来说,商品的质量有一定的保证,出了问题也有赔付能力。因此,购买时还要注意查看商家是否有经营资质,产品是否有商标、生产许可、生产厂家地址等相关标识。
二是要向商家索要并保存好购买农资的原始发票等凭证。包括厂家、商家的使用说明、广告宣传、效果承诺资料等。一旦发生损害,以便分清是产品本身质量引起的问题,还是由于农户自身使用不当造成的。
三是要注意保存好未用完的种子、化肥、农药和饲料等农资商品。对一些种养面积特别大的农户,有条件的可以整 包装的封存好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等,也可以在厂家商家参与下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封存,或进行公证后保存,以便发生损害时及时送交技术监督和农业主管部门进行鉴定,以查明损害发生的原因,分清责任。
四是遇到损害时要及时报案。一旦发生损害,要及时向农业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等报案,请求他们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取样鉴定,查清损失的大小,提出补救的方案,防止贻误时机,扩大损失。特别是发生部分损失的情况下,如果错过了时机,如粮食收割归仓之后,就难以鉴定和评估损失的多少。
五是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损害发生后协商索赔无果,或请求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裁决不成的情况下,要及时提起诉讼。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是因出售农资等商品不合格的且未声明的,由此引发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如果是因农资产品质量存在缺陷而造成损失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诉讼时效都是从农户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计算,逾期则得不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