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近日,金湖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受伤的案件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齐某赔偿受害人涂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16959.16元。

原告涂某与被告齐某既是邻居又是亲戚。2006年2月5日,被告齐某因房屋年久失修,无法居住,请原告涂某帮忙翻盖房屋,翻盖过程中,施工的脚手架突然断裂,原告涂某从脚手架上摔落在地受伤。经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3549.16元,因就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协议,原告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接受被告齐某的邀请,为被告修理房屋,双方形成帮工关系,原告在帮工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应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