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李阿根与郑强共同经营一家酒店,后郑强退出经营,李阿根也因此欠其一笔投资款。由于酒店经营困难,李阿根没能及时归还欠款。郑强便采取过激行为将酒店大门紧锁近一个月,导致李阿根酒店无法正常经营。为讨要损失李阿根告上法庭索要赔偿30000余元。11月8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由于李阿根举证不力,法院驳回了李阿根的部分诉讼请求。

李阿根在诉状中称,他和郑强合股共同开办经营了一家酒店,后郑强退出由原告1人经营,他欠郑强部分款子。由于当时饭店生意不景气,他无力归还欠款,郑强便于2006年1月28日把其经营的酒店大门锁住,使酒店不能正常经营,造成饭店大批鱼肉、蔬菜等变质,郑强锁门共计1个多月,造成经济损失房屋租金4179元、效益10000元、变质的鱼肉、蔬菜等15767元、工商费800元,合计30746元,请求法院判决郑强赔偿他损失30746元。

被告郑强辩称,他与李阿根并无合伙经营,也没有对李阿根造成损害财物的事实,请求法院驳回李阿根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郑强将原告经营的酒店大门锁住,致原告无法正常经营,由此造成的损失房屋租金损失3165元,郑强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提出来赔偿经营效益1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诉称的事实及根据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均说明该大酒店生意不景气,又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难以认定,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提出来的要求赔偿变质的鱼肉、蔬菜等15767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派出所处警情况可以认定,原告有一定的损失,但原告仅提供了1份自己书写的清单,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认定鱼肉类、蔬菜等的实际损失价值,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郑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阿根3165元。驳回李阿根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