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多招破解知识产权审判难题服务创新驱动
作者:法制日报 丁国锋 罗莎莎 发布时间:2018-04-24 浏览次数:1776
江苏是个专利大省,仅2017年,全省专利申请量达51.4万件,授权量22.7万件,企业申请专利36万件,签订各类技术合同3.7万项,技术合同成交额达872.9亿元。技术创新正在成为江苏经济发展的“驱动引擎”,也让优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挥司法服务创新驱动战略作用,成为江苏法院肩上的重任。
如何破解知识产权案件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的困境?如何通过司法裁判为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提供有力保障?近日,《法制日报》记者深入一线,感受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创新。
审理期限缩短维权信心足
4月17日,江苏省南通市叠石桥家纺城内,一场法院与企业面对面的座谈正在进行。
“对于家纺城的企业、经营者来说,花型设计是赖以生存的关键,但其又有市场周期短、流通集中的特点。而一般知识产权案件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周期较长,很多案件判下来时,涉案花型已经不再流行,企业就丧失了市场份额。”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院长陈炎围绕家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介绍说,为此,通州区法院经调研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版权纠纷案件,这比普通程序审理周期缩短一半。
“去年,我们有近90件案件最快只用10天就审理结束。快速审理让维权成本降低,也净化了经营环境,让创作人员更有原创热情,客户对我们更有信心,公司发展前景更好了。”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设计研究院行政院长沈建东说。
“家纺企业找到侵权证据万分重要,有的证据可能在案发后几小时内就会转移、灭失。”沈建东说,通州区法院针对这一特点,建成一小时反应制,就地立案、当场裁决、立即实施。
技术调查官协助攻克难题
记者翻开最新发布的《2017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蓝皮书》看到,江苏法院2017年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1162件,其中涉商标类纠纷案件4475件,占比40%;涉技术类纠纷案件1548件,占比14%,两者相较去年都有明显上升。
随着涉生物医药专利、集成电络布图设计、互联网相关等前沿尖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不断涌现,技术事实认定难成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急需攻克的“堡垒”。为此,去年11月,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在全国范围内招聘6名聘用制专职技术调查官,涵盖机械、医药、通信、计算机等专业领域。
4月20日下午,记者在南京知识产权法庭的会议室里见到“80后”生物医药专职技术调查官郝小芳。
“自上任后,我已经参与办理了6起案件,每起案件都会从阅卷一直跟到结案,在不同环节给法官出具不同的技术调查意见书。”郝小芳说,出庭时,技术调查官坐在书记员旁边,对庭审中出现的涉及技术类的新证据在询问法官后,可以向双方当事人提问。一次,在某个涉及中药发明技术的案件中,当事人说了一种技术,其实就是在特定时间采集特定的药材,他却使用了一些“高大上”的技术术语迷惑法官,被郝小芳当场揭穿。
“有了这些专职技术调查官,不论是现场勘验还是庭审现场,法官都能更快了解案情,把更多精力放在法律适用上,技术调查官也可以依法随时参与诉讼活动。”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周晔介绍说,自去年11月以来,技术调查官已出具各类技术调查意见50余份。
据了解,江苏高院特别注重发挥司法调研服务审判、指导审判作用,完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防范商业秘密诉讼泄露问题研究》《知识产权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规范与创新问题研究》调研课题,开展涉专利类知识产权民事发改案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评查,启动最高人民法院委托江苏高院开展的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课题。
惩罚性赔偿突破“填平原则”
一直以来,维权成本高、赔偿低是一些权利人不敢轻易进行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的原因之一,因为一不小心就会形成“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局面。江苏高院民三庭庭长李红建介绍说,近年来,江苏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会以涉案专利技术等的市场价值判决赔偿额度,以达到侵权赔偿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称。
“近3年,就专利等技术类案件而言,赔偿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案件占比30%,超过50万元的占比10%。”李红建说,对于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群体侵权,以侵权为业及其他具有严重侵权情节的,法院会根据情节提高赔偿数额惩罚侵权者。
据了解,江苏法院继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精品战略,通过对一大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积极应对新领域、新类型的法律问题,破解法律适用难题。
其中,江苏高院审结的天津天隆种业科技公司诉江苏徐农种业科技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宿迁法院审结的郭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分别被最高法确定为第86号、第87号指导性案例;江苏高院审结的汪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入选2016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南京中院“茅盾手稿”著作权纠纷案入选2017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昆山法院审结的邹某等犯侵犯著作权罪案,被评为国家版权局发布的2016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镇江法院审结的淘宝网店制售盗版图书案,入选国家版权局2017年度典型案例。
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江苏凤凰少年儿童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在判令被告应正常支付音乐作品使用费的基础上,考虑到被告存在故意侵权、多次重复侵权等情节,酌定其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遏制侵权行为再发生。
“惩罚性赔偿突破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已有的‘填平原则’,即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李红建说,此举不仅提高了侵权成本,惩罚、威慑侵权行为人或潜在的侵权行为人,还能调动被侵权人维权的积极性。
“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江苏高院副院长刘媛珍说,江苏法院将进一步强化专业认识和裁判标准统一,满足服务创新战略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档升级”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