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对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作出了重要修改和充实,完善和规范了对公司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程序。日前溧水法院对新《公司法》颁布以来受理的首例股东知情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沈盟的诉讼请求。

2005年1月,沈盟与石志强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了南京聚星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娱乐KTV,石志强占有绝大多数股份。在公司首次股东会上,选举石志强为公司的执行董事,沈盟为监事,同年5月,沈盟委托妻子到公司参与经营管理。在公司的管理和发展过程中,两名股东多次发生矛盾,相互间关系逐渐恶化。由于认为石志强以权谋私,不会管理,造成聚星公司亏损,且无故拒绝自己查阅公司账簿,沈盟于2006年8月8日向溧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自己提供历年财务报表、历年银行往来帐、现金日记账、材料进出证明、年检报告、历年税务局核定报表和公司合同等以供查阅,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聚星公司辩称:1、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公司成立后,原告或其妻子一直参与公司经营,原告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是知道的,公司曾两次书面通知原告要求其参加股东会,但其均没有参加;2、被告从未拒绝原告合法进行查阅公司财务账簿的要求,有一次原告的妻子要求将公司账簿带回家看,因为公司认为这种查阅方式并不合法,且其目的不正当,所以拒绝了;3、原告要求查阅的历年财务表、历年银行往来帐、年检报告、历年税务局核定报表等,被告都没有,所以没有办法提供给原告查阅,而公司合同,原告本身已有一份。综上,被告聚星公司认为原告股东沈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溧水法院受理本案后,对这种涉及公司股东权益的新类型案件非常重视。为妥善保护和平衡公司与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8月25日,合议庭法官专门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协商,并要求被告提供公司财务账簿交由原告进行查阅。当日,原告查阅了公司提供的自2004年12月起至2005年7月间的传票(原始凭证)及现金日记账。但由于原告仍然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查阅公司账簿和现金日记账,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聚星公司已经提供给原告查阅。原告坚持认为聚星公司还要提供历年财务表、历年银行往来帐、年检报告等,由于被告认为公司并无上述材料,而原告对此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上述材料而拒不提供给原告查阅,故原告继续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已无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