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租赁的汽车出了车祸,法院判决承租公司赔偿受害人林女士的损失,可谁知承租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林女士的赔偿没了着落。不过林女士认为自己作为受害人可以向汽车出租公司和保险公司直接代位求偿,就把这两家公司告上了法院,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00年6月,林女士在横过马路时,被某面粉公司租用的桑塔纳轿车撞成伤残,后因赔偿问题,林女士起诉至法院。经过二级法院审理后,二审终审判决面粉公司赔偿林女士147333.96元,汽车的出租方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可此后,案件在执行时,面粉公司因故被吊销营业执照,案件只能终结执行,林女士一直没有得到赔偿。因为汽车出租方曾经为车子投了保额为200000的第三者责任险,林女士便要求汽车出租方汽车销售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可是保险公司却认为投保的车辆被用于出租已经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表示拒赔。保险公司拒赔后,汽车销售公司不愿意再提起诉讼,林女士的赔偿也没了消息。虽然赔偿的问题协商不出结果,但是林女士仍然认为,自己才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最终受益人,现在当初的肇事单位已经不存在,她有权行使代为求偿权,起诉肇事车的出租人投保人,要求出租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直接给付她的赔偿款。车辆投保人不起诉保险公司理赔,受害人真的就有权代位求偿吗?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