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一起诉徐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农工办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法院确认了该政府农工办未在法定期间内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史某为我市近郊一村民,承包所在村的1.3亩责任田。20036月,一公司建厂房需占用包括史某承包责任田在内的32亩土地,该公司和村民签订了协议,约定使用10年,每年每亩补偿给村民2000元,史某在协议上签了字。后史某向村民小组提出承包耕地的要求,村民小组允诺将另一块面积约2亩的耕地交由其耕种,且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能履约,该地被另一村民占用建了养殖场。经多次交涉无果,史某于20063月以书面方式申请其所属徐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农工办保护其承包经营权,要回责任田,并赔偿其损失100000余元,但该区人民政府农工办在收到申请后的60内一直未予答复,故史某于20066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区人民政府农工办履行保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职责,勒令村民小组履行承包合同。该区人民政府农工办以其已尽职责,已将处理意见告知史某为由抗辩,请求驳回史某的诉请。庭审中查明,对史某的申请,该区人民政府农工办已作出处理意见,并于20066月送达给了史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徐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农工办于200633收到史某的申请之后,一直未给予原告明确答复,也即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超过了法定60日的期限。但诉讼中,徐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农工办于同年6月向史某邮寄送达了《关于史为银要回责任田的答复》,明确了处理意见,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在法院行使释明权后,史某仍不愿撤诉,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