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银行电汇单诈骗他人八辆车被判刑
作者:季艳 发布时间:2006-11-23 浏览次数:3111
本网宿迁讯:近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凭证诈骗案,被告人葛景东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葛景东,原系宿迁市沭阳县某乡一农民。在1996年6月至10月间,沃增宝、张俊田、周友立(均已判刑)等人计议诈骗作案,葛景东四次参与沃增宝、张俊田等人利用银行电汇单诈骗他人财物,骗得南京跃营贸易有限公司的“金猴”牌农用车一辆,南京银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富陶”牌农用车二辆,沈阳北方物资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夏利”轿车一辆、“大发”面包车二辆,南京志诚汽车贸易公司的“富陶”牌农用车二辆,总价值3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景东等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银行结算凭证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葛景东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