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林青军是苏州一软件开发公司的员工,05年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合同,可是公司却在063月将他调离了原来的工作岗位,并且工资待遇下调,为了讨要经济补偿,林青军将公司告上法庭。1122,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协商解决了此案。

原告林青军诉称,他于20008月进入软件开发公司工作,最后一期的劳动合同自20051121日起20081125止。2006317日前任职于被告单位从事开发岗位工作,20063月份起公司将其调至市场部任监控产品专员。20064月份起,公司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将他的工资由原来的6000/月降低为每月4695/月。他认为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国家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目前他已提出离职。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37965元,判令公司补发4月份以后少发的工资5220元并承担诉讼费。

而软件公司则认为,林青军原先的工作岗位已经被撤销,当时公司已告知他工资为待定;林青军离职系其主动提出,因此不存在公司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软件开发公司付给林青军赔偿金20000元,林青军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中林青军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在先,公司因为岗位撤销而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应事先取得林青军的同意,同时在工资待遇上也应经过双方协商后定夺。现公司在未经员工认可的情形下就擅自下调了员工工资,违背了当初签订合同时诚实守信的原则,应当给予职工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