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民事审判方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的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配置方式以及诉讼程序的运作方式。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作为司法制度中的核心问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主要从效率与司法公正的相互关系以及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所涉及的某些具体方面来对既有公正又有效率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加以阐述。

[关键词]效率、公正、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效率是指单位时间里完成的工作量。对民事审判活动来说,在单位时间里裁判的案件越多,或者裁判每个案件所用的时间越少,效率越高,反之说明效率低。从根本上说,效率确实涉及的是一种投入和产出的比率关系,但是,投入不只是一个时间问题,还包括人力,物力,才力等各种费用的投入,产出也不只是一个数量的问题,还有一个质量的问题。时间短、数量多并不当然地意味着效率高。实际情况可能是,时间花得虽少,费用却很大;数量虽然可观,质量却较差,因而同样没有高效率可言。只有在加大投入的同时,提高审结案件的数量和质量,才有可能满足社会的需要。

公正是效率的前提和基础,效率是公正的保障和体现。“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这句话充分说明诉讼效率是程序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的目的在于使争议得到解决,如果诉讼不讲求速度和有效性,必将从根本上背离诉讼的目的。在案件数量和法官人数不变的前提下,诉讼效率与诉讼期间、审限长短、程序繁简、审判方式、法官敬业精神等均有密切关系,通过程序设置可以在其他要素维持不变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效率。

公正的程序必须符合效益原则。效益原则要求以最少的诉讼成本,实现最大的诉讼收益。国家设立司法机关,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调处矛盾,解决纠纷,虽非交易行为,但尽量减少投入、扩大产出的经济学原理仍然可以适用。通过解决纠纷带来社会秩序的稳定、国家法律尊严和法治信仰的确立、社会公正的实现与伸张、对纠纷的预防和抑制等等,也是公正与效率的体现。

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质,是在现有司法体制下,建立一种高效的审判运作机制。这种运作机制,其实质主要表现在程序上。因为审判方式在内容上,会涉及到法官的审判技巧和审判艺术,而这些个性内容是很难成为法官共同的审判方式的。因此,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便首先是程序上的改革。程序的改革涉及范围广泛,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一探讨。

一、简易案件的直接开庭。

直接开庭又称为一步到庭,就是指法官不调查,按所确定的开庭时间,直接进行庭审的审判方式。其主要内容是:1、简易案件的划分应采用普通程序案件排除的方法来划分,除下落不明的公告案件、涉外案件、集团诉讼案件、重审、再审案件、案情疑难复杂案件等几种类型案件外,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在送达上,可用电话、短信等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3、及时开庭。在送达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时即确定开庭时间,如当事人双方能及时通知到庭的,也可以在当天立案当天开庭。4、告知双方当事人有答辩的权利,也可以书面和口头在法庭上答辩。如当事人放弃答辩期,可直接开庭。5、在送达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至开庭前。

二、庭前证据交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庭前证据交换应当是庭审的准备阶级,而不是庭审。所以可以不拘泥于庭审要求,形式可以简单些。

对于有些案件,如证据多的案件等,庭前交换证据有利于提高庭审的效率。(1)、进行庭前证据的交换,可以将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既可以锁定证据,又可以使这些证据不在以后的庭审中再行举证、质证,这样为庭审节约了时间。(2)、当事人多的案件,如必要共同诉讼的案件,由于涉案当事人多,其当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在交换证据时,就可核实。避免在开庭时,因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占用了庭审的时间。(3)、通过庭前证据的交换,使法官尽早理清一些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预先发现主体是否得当,是否有错列、漏列当事人等程序上问题,使以后庭审更顺利。(4)、已经有了鉴定报告,需要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报告进行交换。通过当事人双方对鉴定报告的质证,双方无异见,其鉴定报告,可直接作为案件的证据。而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而又有较为充足的证据,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应当准予当事人重新鉴定。如果当事人仅对鉴定报告中,一些瑕疵提出质疑,而可在庭审中,通过鉴定人的质询和其他补救措施解决的,可在庭审中有针对性的解决。这种情形,可不再重新鉴定,从而提高庭审效率。

三、自由裁量权的适用

社会快速发展,使立法相对滞后。我国是以成文法为主的国家,诉讼到法院的案件,法官总得根据法律做出判决。这就使得有些案件会因欠缺法律的具体规定,而给法官的裁判带来一定的困难。这就需要法官在现代司法理念的支持下,运用自由裁量权,以实现司法公正。但自由裁量权不能滥用,对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应当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应当有合法的证据支持,二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三是具有其合理性,并维护了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

四、提高当庭裁判率

民事案件开庭后,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及时当庭解决程序上的问题。程序是实体公正的保证,在庭审中首先应对案件的管辖、是否有诉讼前置程序、主体是否适格等问题进行审理,一经发现案件存在上述程序问题,应当当庭裁定驳回起诉,使案件及时审结。(2)、时效问题。因为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有起诉讼权,但却丧失了胜诉权,但其实体权利并未丧失。因此,当事人一但提出诉讼时效,应当首先引导当事人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如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较为充分,应当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3)、适时调解。民事案件的调解有其重要性,一是可缓解当事之间的矛盾,使当事人能和睦相处,二是可以更好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三是有利于处理结果的实现。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可以及时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当事人均同意调解,可直接进行调解,不再进行下面的辩论和其它诉讼程序,使案件能及时得到处理。(4)、当庭判决。真正要做到当庭裁判,并非易事,法官至少应当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驾驭庭审的能力、对证据的采信及其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的正确适用等方面的能力,才能提高当庭裁判率。

五、推行简易案件速裁方式

简易案件的速裁主要是针对当事人到庭请求即时解决纠纷的案件和事实清楚,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案件适用,一般来说,立案人员在办理立案手续后,立即将案件移送各民事审判速裁庭处理,速裁案件均适用《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及采用简便的审判方式进行审理,同时使用简便的格式化诉讼文本,速裁庭原则上以调解结案作为主要的结案方式。

速裁程序尚处于探索阶段,且自身也存在不足。首先,速裁程序缺乏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两种审判程序,并没有规定速裁程序。其次,速裁程序缺乏程序的强制性。程序法是强制性法律规范,而速裁程序的核心依据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放弃或缩短法律规定的有关应诉答辩和证据交换期限等诉讼期间。

六、积极探索审判专业化分工

现代化意味着高度分工,高度专业化。从民事审判的分工来讲,专业化程度越高,就越接近现代化的审判方式。同样都是法官,有的法官比较擅长办赔偿案件,有的擅长办婚姻家庭案件等。根据完善、调整、优化、提高的原则,按涉案法律关系的不同在全院设置专业审判庭,然后在各专业审判庭内按受案类型将庭内审判资源再一次分工细化,设立专门处理某一类或某几类案件的专门合议庭,努力培养专家型法官。审判专业化分工对法官的素质、现代的司法理念、职业素质等方面有更高的要求。

七、调解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一种方式

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民事权利义务或诉讼权利义务问题达成协议,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我国的民事调解工作分为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两个方面,这两方面都有着优良传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抓调解工作,是因为它是法治社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体现,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在新中国成立以前,陕北解放区出现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个别地方出现了重判轻调的倾向,法官图省事,不做说理服判工作,不做调解工作,草率下判,最后造成了上诉、申诉和上访的案件增加。多数法院及时发现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充分发挥了调解的优势,开展了大量的有益探索。

我国司法审判领域中的民事调解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法律手段是现代司法理念的产物,它既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又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中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思想,符合我国人民的传统美德,被国内外司法界普遍认同,并被称为“东方经验”。

八、裁判文书改革

裁判文书改革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20004月,最高人民法院将民事诉讼文书的改革问题列为重点调研的课题之一。民事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解决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

民事裁判文书样式必须进行修改,这是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结果。庭审方式由过去传统的带有浓厚职权主义色彩的“审问式”,改变为主要体现当事入主义的“诉辩式”,这无疑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重大变革,是历史的进步。200010月召开的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强调要坚持公开审判,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要制定与现代民事审判制度相适应的证据规则,完善当事人举证时效,规范证人、鉴定人的出庭,准确理解和执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调取和采信规则,正确处理好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取证据的关系,等等。审判方式改革的这些要求,应当反映在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上来,以促进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

结束语

中国的传统司法不太专业,如马锡五审判方式不太注意司法的形式。但是,马锡五审判方式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司法与民众的亲和。世界各国司法改革都涉及司法的过分专业化问题,它最大的弊端是脱离民众,所以要通过各种各样的改革措施,拉近高度专业化的司法与社会、民众之间的距离,使得司法跟民众更亲和。所以,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并不意味着对传统司法的彻底否定,而是有继承也有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