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工作4年每月超时加点70小时,却从来没有拿过加点工资,直到离开公司,张某才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把公司告上法院。1128,法院认定用固定工资涵盖加班工资的做法不合法,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张某加点工资15348元。

2002224,张某进入苏州某音响(苏州)有限公司工作,在这之后公司多次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他们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是2006630到期。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张某作为保安人员按公司的《保安人员工作手册》施行管理,他20047月至20056月的应发工资为每月1000元,20057月至20066月的应发工资为每月1040元。另外《保安人员手册》规定保安人员的工资中包含加班费,只有法定假日加班另计。不过张某也没觉得这有什么不妥,于是此后的4年里,公司频频安排他加班加点。除了节假日的加班以外,2002年到2003年他共加点47个小时,从200381200669,他开始按照三班轮班制工作,每月累计超时加点为70小时,总计加点约2427个小时,而这两千多个小时的工作张某从来没有拿到过加班工资。

200669,公司通知张某他们的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合同,得到这个消息后,张某当天开始就没有再回公司工作过。离开公司后,张某从别人处得知劳动者加班都应当给予合法的加班工资,想到自己工作4年从来都没见过加点工资的影子,他忽然感觉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把公司告上了法院。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公司应根据其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按照不低于张某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其加点工资。公司提供的《保安人员工作手册》,张某否认收到,且手册中有关加班工资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条款。由于张某离开单位时间在20066月,因此对其要求单位支付从20047月至20066月的加点工资,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要求单位支付从20022月至20046月的加点工资,因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点评: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员工在公司加班加点对很多人来说是家常便饭,虽然也有很多人知道劳动者加班应当另行支付加班工资,但是除了对节假日加班以外,平时一、两个小时的加点工作,员工往往认为这是为了完成工作正常需要。而事实上这部分的工作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延长劳动时间内的工作,劳动者也是有权取得加点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