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因为索要工资与老板发生冲突继而打伤老板,通州市平潮镇的康先生不得不为自己的鲁莽行为买单。近日,如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康先生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062.18元。
2005年3月,康某之妻到南通某服饰有限公司工作。8月,公司与康某之妻解除劳动关系。2006年1月23日晚10时许,康某夫妇来到服饰公司执行董事钱某某住所,向钱某某索要奖金及所欠工资,后双方言语不合,康某即打了钱某某一拳,,双方发生纠缠,后被他人拉开。钱某某经诊断为急性颅脑外伤、面部软组织损伤,共住院7天。该纠纷经有关组织调解未成, 2006年10月,钱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康先生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一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康先生对其妻在南通市某服饰有限公司的工资有争议,完全可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其于夜晚到钱某某住所地索要工资以致引发纠纷并致伤钱某某,康先生应负纠纷的主要责任。而在纠纷中钱某某未能冷静对待,在纠纷中亦有过错,可适当减轻康先生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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