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20061130,睢宁法院成功审结一起特殊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一案。车主的一手诉讼操作,试图逃脱责任追究,但法官的慧眼明断使车主的幻想成为泡沫,维护了法律权威,实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0061月,原告吴某驾驶的尚未入户的新自卸车与被告刘某驾驶中型厢式货车在城区发生碰撞。经公安交巡警大队处理并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折抵后吴某起诉刘某赔偿69722.5元,法院受理此案后,虽多次开庭但刘某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而谭某以刘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经过多次开庭,法官认为本案财产损害赔偿的事实很清楚,但被告刘某一直未出庭,谭某的身份遭到置疑,事故发生的时候谭某也坐在车上。基于此,法官直接到被告刘某老家山东省调查了解,种种证据均显示刘某和谭某之间很可能是雇佣关系,而且谭某每次出庭的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字很可能不是刘某所签,而是谭某一手操作的。在此基础上,该院依法追加谭某为被告。

鉴于此,谭某则又主张他与刘某是借用车的关系,而且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作证。该院法官经过审理查明认为,尽管谭某主张是借用关系并提供了证人证言,但证人仅笼统的说二者是借用关系,没有陈述怎样获悉二者之间是借用关系都是传来证据,刘某也未到庭质证,因此,对该证据不予认定。谭某的车辆是营运车辆,称将车辆借给他人营运,而自己还跟在车上,发生事故后又全权处理有关事宜,有悖常理,也与刘某父亲的证言相矛盾。依一般人判断,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能认定二人之间是车辆借用关系。

本案中谭某在不能证明刘某是车辆借用人的情况下,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日后,谭某若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和刘某之间是车辆借用关系,仍可通过其他救济途径实现自己的权利。法院最终判决谭某还应赔偿吴某677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