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工资没拿到,这几个工人不是想着用法律武器来维权,却采取搬公司设备的过激方法,结果被公司诉至法院。

2005923,受雇于南通某家纺公司的鲍某某及吕某某等人以公司未发放工资为由从家纺公司拿走其工业缝纫机40台,电动裁剪机1台等财产。事后,吕某某等人返还了部分工业缝纫机,尚有4台至今未返还。多方索要未果,家纺公司向如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鲍某某、吕某某返还财物。  

如皋法院审理后认为:鲍某某等人在家纺公司工作,应当取得报酬,如公司未给付工资,鲍某某等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而鲍某某等人以公司欠其工资为由从公司拿走工业缝纫机等生产资料,该行为显属违法。鲍某某等人占有的家纺公司的财产应当返还给该公司。如不能返还原物,则应当赔偿家纺公司损失。据此,法院判决要求鲍某某、吕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家纺公司工业缝纫机4台;如不能返还原物,则赔偿家纺公司损失3600元。鲍、吕二人对上述义务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