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1130,经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对索取债务竟然劫持拘禁债务人的吉智宝,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山东省滨州市人吉智宝与被害人陈某原有业务往来,因陈某认为吉卖的鱼粉质量有问题,故欠其货款4万元未付。2003年至20055月间,吉智宝先后多次找陈某催要货款均未果。20055月上旬,吉智宝雇佣杨某、顾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至江西省丰城市,向陈某追讨债务仍未果。当月1120时许,吉智宝与杨、顾等人,用两辆汽车分别将陈某夫妇强行挟至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储某(另案处理)家看守,长达36小时,直至陈某夫妇的亲属将人民币3.5万元打入顾某的银行卡后,才将陈某夫妇放回。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吉智宝为索取债务,伙同杨某、梅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评析: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有不受非法拘捕、管制、搜查、审问及侵害的自由,这是公民参加政治、社会、经济生活和享受其他权利和自由的最起码的条件,是尊重公民人格尊严的最基本条件,也是保障社会稳定的基本前提。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权利的形式,除罪犯在监狱服刑外,主要有刑事拘留、拘传、监视居住、逮捕和司法拘传、拘留、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行使上述职权的机关,国家法律予以明确界定:刑事拘留、拘传、监视居住、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决定执行;司法拘传、拘留由人民法院批准;劳动教养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由民政、公安机关负责管理;逮捕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此外,在实行限制人身自由时,还须具备法定的程序和手续。任何其他单位、组织和公民个人,均无权擅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债权债务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债务人不归还欠款,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依法获得司法救济;如果债务人有诈骗行为,债权人作为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机关告发,但绝不可以将债务人及其亲属作为人质予以拘禁。否则不但可能讨不回欠款,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拘禁罪,负刑事责任。本案的发生,就是一个惨痛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