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1131日,如皋市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因追讨工资方式不当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鲍某、吕某返还所拿走的原告南通某家纺有限公司的4台缝纫机。

20043月,原告南通某家纺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社会招聘工人,被告鲍某、吕某等人应聘进厂工作。2005923,鲍某、吕某、李某等7人以公司未发放工资为由,从原告单位拖走工业缝纫机40台、电动裁剪机1台。事后,经方方面面沟通、协调,鲍某、吕某等人返还了部分工业缝纫机。原告认为尚有6台工业缝纫机至今未返还,于2006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鲍某、吕某、李某等7人予以返还。诉讼中,李某等人返还了所占有的2台缝纫机,原告撤回对李某等5人的起诉。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以原告欠工资为由擅自从原告单位拿走工业缝纫机等生产资料抵充报酬,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显属违法行为。法院据此判令被告鲍某、吕某等人将非法占有的4台工业缝纫机返还给原告。

[法官点评]

年关将至,劳动者日益关注工资报酬的支付问题,这是他们一年辛勤劳动的成果。但由于各种原因,不少用人单位不能按约定支付报酬,故年更岁底因单位欠付工资而引发的纠纷将呈现高发态势。劳动者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于理于法都应支付报酬,对不按约定支付报酬者,劳动者有权追索。通过本案,有必要提醒的是,追讨报酬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的合法性,切莫通过非法的途径来追讨,否则非但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而触犯法律,成为法律制裁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