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连云港讯:轻轻一拍竟致葛某关节脱位,复位不成竟然又丢掉性命。日前,灌云县法院一审判决为其治疗伤情的两医院共同赔偿因葛某死亡所受损失106343.53元。
葛某系灌云县卫生进修学校学生。2005年11月28日晚葛某与其同在灌云县某医院实习的陈某(女)等同学在灌云县文化宫玩耍。陈某拍打了葛某右肩部一下,竟至葛某右肩关节脱位。随即葛某至灌云县某医院门诊治疗,进行关节复位。关节复位成功后,葛某出现感觉运动障碍。2005年12月4日葛某右胸壁及腋下明显肿胀、青紫,病情加重,灌云县人民医院完善相关检查后认为病情严重,可能有遗传性血液系统疾病,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同月5日凌晨2时30分葛某转入连云港市某医院,该院予以抗休克治疗及各科会诊完善相关检查,次日凌晨1时20分,受害人因右锁骨下动脉破裂出血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葛某死亡后,灌云县公安局法医对其进行尸体检验,结论为:“葛某因右锁骨下动脉破裂出血造成失血休克死亡”。 2006年1月9日,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案中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因当事人提供不出葛某的门诊病历而终结鉴定。2006年8月8日,法院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对葛某死亡与陈某、灌云县某医院、连云港市某医院等三被告涉案行为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连云港市某医院在对葛甲抢救过程中措施不果断,以至延误抢救时机,存在过失,其行为与葛某死亡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灌云县某医院在对葛某治疗过程中存在缺陷,其手法复位导致右锁骨下动脉破裂的因果关系不能排除,其行为与葛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陈某的行为与葛某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对葛某死亡与陈某、灌云县某医院、连云港市某医院等三被告涉案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确认,依据该鉴定结论,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遂作出原告因葛某死亡所受损失106343.53元由被告县医院赔偿63805.8元、由被告市医院赔偿43537.2元、被告陈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