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起诉被告乙要求偿还借款1万元,为此向法院提交有乙署名的一张借条,乙应诉后,以甲持有的借条不是自己所写为由抗辩,并写出自己的名字。审判实践中,很多法院甚至一个法院内部不同的承办法官,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意见都不一致,有的让甲承担举证责任,有的让乙承担举证责任,两种不同的观点,必然产生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影响了司法裁判统一的权威性。

笔者原则同意应由原告甲承担举证责任,即由甲申请笔迹鉴定。理由是:乙既然否认署有自己名字的借条,则该借条就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本案中甲与乙之间属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按照此规定,应当由甲承担借款关系成立和自己已履行给付1万元的举证责任,虽然甲已提供了借条,但乙否认系自己书写,不经鉴定,该借条不可能作为定案依据,只有甲申请笔迹鉴定,来证明借条是否确系乙书写。甲如果不申请鉴定,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从诉讼地位比较而言,诉讼是由原告提起的,原告通常理应承担较重于被告的举证责任。首先,原告甲主张乙借其1万元,就应当向法院提供借条,用以证明借款关系成立和自己已履行给付1万元的义务;其次,证据是用来证明事实的,所以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告对其提供的借条内容真实、形式和来源合法且与待证事实有关联负有责任;第三,被告乙自己的签名也是证据。原告提供的借条上署有乙的名字,但该签名是否为乙的真实笔迹,因乙的抗辩而不能肯定,而乙当着原告甲及法官的面书写的亲笔签名却是真实的,可以认定乙提供了真实的签名,从而完成了举证责任。甲只要证明其持有的借条上乙的名字与其一致即可,那么甲只有申请鉴定。

从案件审理的程序上,由甲申请鉴定更合理。如果笔迹是被告乙的签名,乙将承担还款1万元的责任,同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如果不是乙的签名,则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并承担一切费用。而由乙申请鉴定,如果笔迹是被告乙的签名,乙承担责任没问题;如果不是乙的签名,则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并承担一切费用,造成乙追偿鉴定费的程序困难,并承担了不必要的其他支出,如人力、物力、时间、精力。

由甲申请鉴定的例外情况。在审判实践经验中,笔者认为也可以由乙申请笔迹鉴定,应综合下列情况确定:1、被告乙是企事业单位的(对签名或盖章有异议);2、被告乙的经济实力明显大于原告甲的;3、有合同、其他书面证据及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4、从借条的形式上结合案件其他事实,有比较明显的客观特征,即基本无差异的。由乙申请笔迹鉴定,但应慎重。

当然,被告乙为了辩明事实真相,主动申请启动鉴定程序,也应予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