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日前,建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吴某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两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8218左右,被告人张某、吴某等5人在某县城摩登经典茶社计议偷电缆换钱用。当日23时,吴某驾驶面包车至一美食城附近,周某下车将脚爬、大夹剪、钢锯等作案工具拿上车。被告人张某叫吴某将车开至建湖县宝塔镇裴东路北侧一鱼塘旁边停下,张某等人带着脚爬、夹剪、钢锯等工具下车,爬上电线杆,用大夹剪将电信电缆夹断30.8300×2×0.4)和70.3400×2×0.4),将电缆线和铁丝卷起来抬上面包车,后见来人,周某慌忙快速驾车返回途中,撞上路边的行道树而翻车,被告人蹬开车门弃车及赃物逃离现场。嗣后,被告人吴某到公安机关自首。由于电信电缆被盗,造成当地900户电话中断。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曾于1991年、1994年因犯盗窃罪分别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四年。被告人吴某曾于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两被告人曾因犯罪被科刑,属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吴某共同破坏公用电信电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遂根据两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案发后的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作出的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