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建房前在村委会的主持下,与邻居订立建房协议,约定房顶、场心等高度与邻居保持一致,但事后并未遵守,结果被邻居据理捣毁。124,原告仇某要求被告沈某夫妇停止侵害并排除妨碍的诉请被法院驳回,但沈某夫妇也须赔偿材料损失66元。

仇某和沈某是表叔侄关系且为同组村民,住同宅,两户住房间仅相隔2左右的一个弄堂。因仇某翻建住房,在村委会主持下,双方约定仇某建房的屋顶高度、四周散水、场心高宽与沈某家保持一致。后在实际建房时仇某未遵守协议,双方发生争吵,沈某夫妇两次将仇某家的部分拦土墙敲坏。

法院审理认为,仇某和沈某既是亲戚又是邻居,理应和睦共处,相安无事,然为区区小事争执不下实属不该。仇某在建房初期与沈某达成建房协议,然仇某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而欲超高建造场心,并已将拦土墙砌高,其行为既无合法依据,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仇某要求沈某夫妇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尽管沈某夫妇损坏仇某拦土墙的本意是要求仇某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建造场心,但为此损坏了他人的财产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