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常州讯:近日,金坛法院审结一起借贷纠纷案。原告因无法举证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借出的钱因此无法索回。

田昂和袁玢原系朋友关系,20061月,田昂因筹款开店向袁玢借了15000元人民币,双方约定2个月后一次性还清。借款时田昂曾询问袁玢是否需要立借据,袁玢大方地表示,双方已是多年老朋友了,不必多次一举。20064月,袁玢找到田昂要求偿还借款,后者表示因竞争激烈投资失败,现在所开小店已经关闭,暂时无力偿还借款。5月份,袁玢再次找到田昂要求偿还所借款项。田昂要求袁玢出具借条,并一口否认曾向其借过钱。袁玢一怒之下诉至法院。无奈法庭上田昂仍是一口否认曾经向袁玢借过人民币15000元,而袁玢又无法证明其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法院最终决定让袁玢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