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义务帮工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帮工人栗某赔偿受害人范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7万余元。

2005117,被告栗某为其儿子操办婚事,中午办完喜宴后,遂安排其外甥赵某开三轮车送原告范某回家。赵某驾驶三轮车行至邳州市四户镇王庄村西汶河堰上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三轮车翻车,致原告范某受伤。原告范某遂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2天,花去医疗费用4万余元。经鉴定,范某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因被告栗某仅代原告范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对其余损失未予赔偿,双方遂产生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栗某办完喜宴后安排赵某开三轮车送原告范某回家,赵某与栗某之间即形成义务帮工关系。赵某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原告范某受伤,被告栗某作为被帮工人应对原告范某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