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面两“户口”,使用权谁享有?
作者:史玉玉 发布时间:2006-12-08 浏览次数:3011
本网徐州讯:同一养殖水面,竟有二个部门对其发了同一性质的证件,
被告朱某庭审中辩称:水产公司提供的新沂市人民政府于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对同一养殖水面分别持有新沂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江苏省水产局、江苏省骆马湖渔业生产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江苏省渔业水域养殖使用证。
那么,一个水面,两个证件,该养殖水面的使用权究竟应由谁享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解除承包合同的诉讼主张,仅在承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予涉理,因此,应先解决的是原、被告争议的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养殖水面使用权权属存在争议的,在协商解决不成时,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