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同一养殖水面,竟有二个部门对其发了同一性质的证件,127,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新沂市某水产公司(以下简称水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375,水产公司和朱某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水产公司将位于骆马湖范围内的养殖水面900亩发包给朱某经营,承包期限自2003752009225止。2006年间,朱某将部分围堰打开并进行改造,水产公司以朱某违约采沙为由起诉至新沂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

被告朱某庭审中辩称:水产公司提供的新沂市人民政府于20031210颁发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属越权发证,因承包的水面在骆马湖范围内,应由骆马湖渔业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我提供的由江苏省水产局及江苏省骆马湖渔业生产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江苏省渔业水域养殖使用证才是合法有效证件,证明我对该水域享有合法的使用权。水产公司没有取得该水域的使用证,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系无效合同。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对同一养殖水面分别持有新沂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江苏省水产局、江苏省骆马湖渔业生产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江苏省渔业水域养殖使用证。

那么,一个水面,两个证件,该养殖水面的使用权究竟应由谁享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解除承包合同的诉讼主张,仅在承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予涉理,因此,应先解决的是原、被告争议的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养殖水面使用权权属存在争议的,在协商解决不成时,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