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假币想发财 被抓获刑又罚款
作者:史玉玉 发布时间:2006-12-11 浏览次数:2877
本网徐州讯: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制造、持有、销售假币为法律所严厉禁止,而有些人为暴利所诱惑,铤而走险,事实证明 “高压线”是碰不得的。日前,新沂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晏某犯持有假币罪,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晏某明知是伪造的假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被告人晏某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判决前主动预缴罚金,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