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制造、持有、销售假币为法律所严厉禁止,而有些人为暴利所诱惑,铤而走险,事实证明 “高压线”是碰不得的。日前,新沂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晏某犯持有假币罪,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2006927上午9时许,在新沂市西郊旅社内,被告人晏某持有8000元假币欲行出售,被新沂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检查该旅社时抓个正着,被告人晏某持有的8000元假币被当场扣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晏某明知是伪造的假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被告人晏某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判决前主动预缴罚金,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