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闸法院率先规制政府信息公开滥诉行为
作者:王小燕 发布时间:2015-02-27 浏览次数:1186
2月27日,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庭审结束后,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8起典型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滥用诉权的行政诉讼案件,裁定驳回原告陆红霞、陆富国分别针对南通市公安局、国土局、发改委、城建局、审计局等5个行政机关的起诉,率先在全国对政府信息公开滥诉行为进行规制。
近年来,随着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深入实施,公众的知情、参与和监督意识逐步增强,越来越多的公众采取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政府信息。近三年来,南通市受理信息公开申请从2012年的789件上升至2013年的2145件、2014年的5200件,年均同比增长超过20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快速增长的同时,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也随之不断攀升。自2013年6月南通成为全省行政案件集中管辖首批试点地区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300件。其中,港闸法院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105件,占全院行政诉讼案件受案总数的21%,仅今年1-2月份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49件,占比高达26.3%。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助推法治政府建设。”2014年,港闸法院审结政府信息公开案件45件,判决行政机关败诉9件,败诉率达20%。然而,有的申请人却超过必要合理限度,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滥用诉权,恣意提起轻率的、相同的或类似的诉讼请求,或者明知无正当理由而反复提起诉讼,让行政机关、法院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导致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被严重浪费。
“据不完全统计,自《条例》实施7年来,南通范氏父子连续向国家环保部、江苏省政府、省环保厅、南通市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总量达1436件,提起行政复议215件、行政诉讼24件。”采访中,南通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负责人向记者介绍申请人滥用申请权的典型情况。
据港闸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该院当天发布典型案例的原告陆红霞、陆富国(系陆红霞父亲)存在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和滥用诉权的行为。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期间,陆红霞分别向南通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申请公开“南通市拘留所被拘留人员2013年伙食费标准”、“陆红霞于2013年8月14日拨打110后的接处警记录”、“'龙潭福里三期'项目土地属性和征地批文”、“长平路西延绿化工程的立项批文”等政府信息。2013年8月至12月期间,陆富国分别向被告南通市城建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申请公开关于“城北大道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征地批文、立项批文、审计报告等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对陆红霞、陆富国的申请均作出相应答复,一些机关还将政府信息随答复一并提供给申请人。陆红霞、陆富国不服,分别向港闸法院提起诉讼,港闸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该8起案件。
审理过程中,港闸法院依职权向南通市政府法制办、南通中院、如东县法院调查,认定如下事实: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月期间,原告陆红霞及其父亲陆富国、伯母张兰三人以生活需要为由,分别向南通市政府、市城建局、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港闸分局等行政机关提起至少94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南通市政府公车的数量、牌照号码、南通市拘留所被拘留人员2013年度伙食费标准、南通市港闸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是否由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出资成立等信息。陆红霞、陆富国及张兰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后,分别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南通市人民政府、市审计局等复议机关共提出39次行政复议。在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之后,三人分别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没有发文机关标志、标题不完整、发文字号形式错误,违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属形式违法;未注明救济途径,属程序违法”等为由向南通中院、如东县法院、港闸区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之诉共计36次。
“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次数众多,家庭成员分别提出相同或类似申请,内容多有重复,且申请公开的内容包罗万象,诸如政府公车数量、牌照、品牌,刑事立案,接警处置中使用的电话号码及监控录像,拘留所伙食标准等信息,对部分信息明知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仍予申请,部分申请目的明显不符合规定。”港闸法院新闻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分析陆红霞、陆富国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和诉权的行为特征。
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保障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是主要立法目的之一,而有关“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规定,表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也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行使,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进行,必须符合立法宗旨。
港闸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陆红霞、陆富国不间断地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申请获取所谓政府信息,真实目的并非为获取、了解所申请的信息,而是借此表达不满情绪,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施加答复、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压力,以实现拆迁补偿安置利益的最大化。对于拆迁利益和政府信息之间没有法律上关联性的问题,行政机关已经反复进行了释明和引导,但原告仍执意不断提出申请。这种将个人主观意愿凌驾于立法目的之上的做法,显然已经构成了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滥用。同时,原告还构成滥用诉权。首先,原告起诉明显缺乏诉的利益。原告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不存在司法救济的客观需要,也不具有此类诉讼所值得保护的合法的、现实的利益。其次,原告起诉不具有正当性。原告将诉讼作为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施加压力、谋求私利的手段,已背离对受侵害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诉讼本旨。再次,原告起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本已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所提起的数十起诉讼要么起诉理由高度雷同,要么在已经获取、知悉所申请政府信息的情形下仍坚持提起诉讼,这种对诉讼权利任意行使的方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原告滥用申请权和诉权的危害明显,它导致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有所失衡,《条例》的立法宗旨也在此种申请-答复-复议-诉讼的程序中被异化。原告所为已经背离了权利正当行使的本旨,超越了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界限。虽然现行法律规范尚未对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滥用诉权行为进行明确规制,但根据审判权的应有之义,结合立法精神,法院可以对原告的起诉不作实体审理。”港闸法院副院长潘建明向记者介绍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和诉权的危害及其进行合理规制的必要性。
当天庭审结束后,港闸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裁定驳回原告分别针对不同部门提起的8次起诉。为兼顾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有效利用公共资源和保障原告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起诉讼的权利,港闸法院在裁定书中还明确对于陆红霞、陆富国今后再次向行政机关申请类似的政府信息公开、向人民法院提起类似的行政诉讼,均应依据《条例》的现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原告须举证说明其申请和诉讼是为了满足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新闻发布会结束后,参加旁听通报的基层群众纷纷认为港闸法院此做法合情合理,有利于规范诉讼秩序。
“裁定驳回起诉以及明确再次起诉的规则,对遏制不断蔓延的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和诉权具有重要意义,既可避免程序空转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厘清了社会公众对于信息公开的模糊认识,有利于规范信息公开和行政诉讼秩序,更为合理规制滥用诉讼权利行为作开创。当然,本次裁定确立的规则基于原告存在滥诉行为,对于正常行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当事人,法院应依法予以保障。”8起典型案件的承办人、港闸法院院长高鸿说。
据悉,当天南通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南通市国土局、规划局、公安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行政机关法规处负责人参加新闻发布会。